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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沈阳市安监局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2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我局受理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沈阳市安监局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沈阳市安监局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全文完整)



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我局受理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依据《条例》规定向市安监局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三条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撤消申请,应在《条例》规定的受理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消登记表》(以下简称《撤消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如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做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该撤消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撤消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名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四)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撤消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撤消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消申请的,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提出撤消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撤消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消。

第八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本机关负责人在《撤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不同意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做出回复。

第十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撤消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依据《条例》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受理机关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服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撤消申请的相关材料,应指定专人以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以备查找、核实。

第十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受理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处理撤消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时限;

(二)故意拖延处理撤消申请的时限,造成依申请公开超出《条例》规定时限的;

(三)因处理撤消申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胁迫或其他方法诱使申请人提交撤消申请的;

(五)伪造、变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撤消登记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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