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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定西市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1 13: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定西市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定西市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定西市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推荐】



定西市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

平台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5年扶贫开发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58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工作中负有申报、管理、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委农工部(扶贫办)主要负责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大数据平台建设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内的相关信息审核、核查和督导工作。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指导本县区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县区委农工部(扶贫办)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拟订本县区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具体管理贫困人口识别、相关数据审核等工作。

(一)加大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政策宣传力度,公开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政策、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并组织开展本县区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相关档案资料,加强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三)督促落实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完成贫困户识别、数据录入、网络运行及相关信息、数据复核工作;

(四)负责本县区有关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及大数据平台的咨询工作,协助乡镇妥善处理好群众投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第八条  县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大数据平台建设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内的相关信息采集、认定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本乡镇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乡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乡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申请受理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初审工作,对确定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提出审核意见;

(二)按时对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及时采集、更新、录入,按时做好阶段性动态复核、数据更新;

(三)对建档立卡对象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制,具体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并向上访人和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及包村干部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负责本村内扶贫建档立卡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入户调查、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贫困户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负责组织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做好扶贫建档立卡及大数据平台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四)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信息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数据平台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农工(扶贫)、财政、工信、工商、税务、住建、公安、人社、金融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审计、核查。

(一)财政、人社部门重点对建档立卡人口财政供养人员核查;

(二)工商、工信部门重点对建档立卡人口出资办企业、入股企业人员核查;

(三)税务、公安部门重点对建档立卡人口购车人员核查;

(四)住建部门重点对建档立卡人口购房人员核查;

(五)金融部门重点对建档立卡人口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情况核查;

(六)审计部门结合资金审计,强化对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审计、督查;

(七)农工(扶贫)部门重点对各相关部门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中,对工作指导不力,不能按时报送建档立卡信息,影响扶贫建档立卡和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正常开展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区农工部(扶贫办)、乡镇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包村干部责成县区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在大数据平台建设中,对工作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数据误差大且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对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对县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责成县区党委政府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审计、检查、考核中发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信息不实、工作程序不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纪委对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县区党委政府对县区农工部(扶贫办)、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包村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故意设定门槛向扶贫建档立卡申请人索要财物,吃拿卡要,收受申请人钱物的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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