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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0 09: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供热质量,降低供热成本,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供热质量,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用户节能意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为转方式调结构,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1.供热计量改革。从2012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3年冬季采暖期前,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全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任务。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2486.41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其中环翠区完成857.79万平方米,高区完成351.78万平方米,经区完成301.5万平方米,荣成完成363.99万平方米,文登完成350.07万平方米,乳山完成261.28万平方米。

3.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我市建成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加快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步伐,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突出重点,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步伐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工作要求是:达到65%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只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及管网改造;达到50%未达到65%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对建筑物屋面和门窗进行改造,同时实施供热计量及管网改造;达不到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建筑物围护节能改造,同时实施供热计量及管网改造;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同时,对有条件或需进行外装修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进行节能改造前各管线责任单位要对其管线进行梳理归整,以保证使用安全和墙面美观。

(二)科学选定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节能温控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埋墙敷设远传系统通讯电缆至用户阀门箱(井)。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

(三)加强供热计量装置的监督管理。新建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其购置、安装、管理、维修、更换统一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主管部门实施购置招标、运行管理监管;新建建筑的开发企业不得另行委托表业公司安装或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否则将不予验收。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列入市供热主管部门推荐目录,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按程序做好立项工作。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三)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外观改造方案要经规划部门审批;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从2012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各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10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威海中心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地方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配套补助。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投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10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建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供热计量整改资金。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居住建筑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公共建筑按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实际发生费用预算收取。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四)既有居住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供热计量改造工程指挥部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市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大对供热计量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屋面平改坡、生活区综合整治工程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市区及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将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要加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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