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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0 13:27:02 来源:网友投稿

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受益面。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和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精选推荐】



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受益面。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门诊统筹主要是指普通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㈠普惠为主,保障适度。门诊统筹以农民小伤小病等普通门诊为主,兼顾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对年度内未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户,可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以户为单位,在年度末安排有针对性的健康体检。

㈡总额控制,统一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20%提取,每人20元,其中五元作为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采取“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乡镇费用总额控制”的办法控制门诊费用,防范基金风险。

㈢方便群众,就近择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的医疗机构为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由县卫生局统一认定。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原则,但不受地域限制,实行全县“一卡通”。

㈣程序简便,监管有效。县合管办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门诊补偿费用真实准确,控制门诊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基金分配与管理

㈠门诊统筹基金按合作医疗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20%提取,总额为2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补偿,5元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㈡门诊统筹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乡镇定点医院每季度到合管办结算一次。

㈢本年度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可转为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补偿办法

㈠补偿范围:

1、药品费:县、乡两级定点医院指《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湘卫合医发〔20081号)范围内的药品,村级定点村卫生室指《湖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湘卫农发〔20077号)范围内的药品。

2、门诊常规检查,化验费。

3、门诊常规治疗费(含传统中医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门诊碎石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不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4、无法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的急诊费用。

㈡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定点村卫生室所发生费用中属于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50%报销;乡镇定点医院(含县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发生费用中属于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40%报销;县(县)级定点医院所发生费用中属于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30%报销。外出务工、经商、上学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报销。

2、补偿方式: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由村卫生室统一收集资料后(资料包括《合作医疗证》原件、医疗费发票、复写处方),到所在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申请补助。特殊门诊每年补偿一次,每年10月—11月统一到其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

3、封顶线:以户为单位核算,参合农户按每户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核算年度最高门诊补偿额,即参合人数×15元。

㈢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在本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及《湖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药品费用。

4、超出物价部门药品及医疗项目限价的部份。

㈣补偿流程与结算程序:

1、参合农民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时,先按正常的就诊程序交纳医疗费,然后凭门诊复式处方、门诊发票和本户合作医疗证到乡镇卫生院办理门诊补偿兑付手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登记表》上签字,并在医疗证上打印补偿记录。

2、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每年10月—11月份参合农民将资料报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报送到县合管办统一审核后,县合管办将补偿款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参合农民统一到乡镇卫生院领取。

五、村级定点卫生室的认定

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临床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或者是已注册乡村医生;护理人员应当为已注册护士;

㈢房屋和设备基本符合《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要求;

㈣看病、收费有登记,门诊诊疗信息记录规范;

㈤认真执行国家药价政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法定要求;

㈥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乡级管理经办机构签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书》,规定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优化服务和控制费用的措施。

六、费用控制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因病施治,科学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检查、滥用药。定点村卫生室次均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乡镇定点医院门诊次均药品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县级定点医院门诊次均药品费用控制在100元以内。定点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湖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规定以外的药品,乡镇定点医院使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县(县)级定点医院不得超过10%。县合管办每月分析一次,超额补偿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七、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及合管办要高度重视门诊统筹试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门诊统筹的监管,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和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月底统计分析制度和举报投拆制度,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比重明显偏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对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开假发票等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相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八、本方案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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