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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新青区2015年度第二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完整)

时间:2023-07-12 13:27:03 来源:网友投稿

新青区2015年度第二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为做好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配租原则坚持结合实际、保障低端;坚持严把标准、群众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新青区2015年度第二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新青区2015年度第二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完整)



新青区2015年度第二轮公共

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做好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原则

坚持结合实际、保障低端;坚持严把标准、群众认同;坚持阳光操作、依规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接受核查。

二、配租对象

本次主要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疾病或残疾的无自有住房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人在200911日以前取得我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并且最近五年在我区实际居住的;

2、属于我区城镇户籍(不含林场所户籍)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时间两年以上、且无自有住房的;

3、申请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疾病或残疾,并有法定证明的;

4、申请人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双方父母,且在本次申请前共同居住一处5年以上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次分配标准,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直系亲属中(双方父母、成年子女)其中1人有2套(处)以上住房(含2套),其中一套以上住房(含1套住房)闲置或租借给除双方父母子女以外人员的;

2、直系亲属中(双方父母)其中1人区内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居住所有家庭成员计算在内,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未成年子女有住房的;

4、申请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有继承、购买、受赠与住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

5、申请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200911日以后有出售、转借、出租、赠与自有住房行为的;

6、申请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原有住房已享受拆迁政策的;

7、申请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200911日以后由于离婚、分家等原因造成无房的;

8、申请人患有精神残疾且无监护人的,或申请人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有自有住房的;

9、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智障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或申请人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有自有住房的;

10、申请人已入住福利院、敬老院或精神康复医院长期康复或治疗且由政府供养的;

11、申请人家庭人口只有1人的,需联系另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房屋的,如没有联系到其他申请人且拒不接受主管部门安排的;

12、拒不提供本方案要求的各项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合格,经补充提供后仍不合格的;

13、不接受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的。

本方案所涉及时间均以20151031日为截止时点计算。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代理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委托书。

(一)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签字的《新青区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一式三份;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情况的说(证)明一式三份;

4、区房屋征收机构出具的是否参与棚改拆迁或领取补偿款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如没有更换第二代残疾证需要医疗鉴定和残联证明)。残疾等级程度需达到:听力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一、二、三级。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各类癌症;白血病、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心肌供血明显不足并伴有心功能不全)、血友病、糖尿病(伴有综合并发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脑瘤、肺心病、肺结核、甲状腺瘤的,需提供3年以内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对病情有争议的,由医疗机构认定;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名同意接受相关机构核查其住房、财产和收入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一式三份。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严格履行社区初审公示、有关部门审核复核告知公示程序。

1、各社区负责本社区实际居住居民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事宜。材料齐全的,社区直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由本社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书面材料。申请受理时间1107日—1113日过期不予受理。

2、各社区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伤病、残疾、居住现状等进行调查。经调查无异议的,在社区办公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3天内将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伤病、残疾、居住状态等信息转交民政、公安、住建、房屋征收办、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以上单位要将调查核实意见及时报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综合意见并在所在社区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予以登记,发放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证明在本年度有效,并在下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优先。

五、配租房源与标准

(一)房源

本次分配的房源共有61户,楼层为5楼或6楼。具体房屋位置在政府网站和各社区公示。

(二)标准

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数量,将申请人(家庭)分成若干组,家庭人口较多的,参与面积较大房源的分配,自愿参加面积较小房源分配的除外;家庭人口较少的,将参与面积较小房源的分配,否则不予支持。

六、分配程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抽签形式分配,共分两轮。第一轮抽取顺序号,决定第二轮抽签时的先后顺序;第二轮抽取具体房屋号。如果取得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证明的人数少于或等于61户,取得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证明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如果取得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证明的人数多于61户,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符合重残或重病标准的,优先取得配租权利,剩余名额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排列在61名以前的,取得配租权利,排列在61名以后的,按序号排列进入候补名单,在本次房源有剩余时,可按抽取顺序号进行分配。

具体房间号采取按申请户型由大到小分别抽号的方式确定,即按照房屋面积由大到小的顺序分组进行。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仅限两轮次抽号选择,申请人如因楼层、户型等自认为不适合,拒绝参加抽签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抽取房屋后,不接受抽签结果或拒不入住的,取消本次和下次申请资格。拒绝参加抽签选房、不接受抽签结果或拒不入住所产生的房源,由候补家庭依次递补。

在待分配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变更或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的决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一)房屋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新青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区住建局负责具体管理。取得房屋共有产权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年限达到租赁期限,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

(三)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每月收租金1元,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26元,水、电、热费等按实际发生款由住户缴纳。

(四)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住房。

1、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的;

2、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3、另外购买住房的;

4、家庭条件改善后被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

5、承租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的;

6、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7、故意损毁承租房屋的;

8、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热等相关费用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或累计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10、不服从所在居住小区日常管理,严重影响其他居民生活,且经批评教育后不改正的;

11、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12、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节。

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被取消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应结清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逾期不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凡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所在社区内通报,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九、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成立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东辉 常务副区(局)长

副组长:张相安 副局长

成   员:按姓名笔画为序

        丁运海 医院院长

        于海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恩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文波 新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玉梅 民政局局长

        张洪军 富民社区书记、主任

        张铁刚 信访局局长

        时宝军 公安局副局长

        李春莉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春霞 新立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李树忠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杨业慧 物业公司经理

        周 黎明社区书记、主任

        胡志福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洪涛 司法局局长

        郭丽霞 育林社区书记、主任

        褚秀丽 红建中心社区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张玉梅(兼)。

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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