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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法】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13: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江津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江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津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损毁、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区农委下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规范、日常业务的指导协调、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  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统一设在财政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示资料;定期向镇街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统计报表。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指导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编制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核算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经济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镇街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农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2-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正常运转,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账务、资金双代管。由行政村、涉农社区委托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管理,接受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审计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代理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不再单设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行政村、涉农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十二条  报账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财务收支实行按月定期报账。

第十三条  报账员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负责领取管理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的备用金;

(五)负责本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和行政村或涉农社区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双代管制度。由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与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由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统一在辖区内的合法金融机构开设村、涉农社区单一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印鉴应分别保管。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实行账和款分管,并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资金往来单笔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并从收取款项之日起七日内缴存在集体资金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农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拆借或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等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账户。村级备用金额度一般20005000元、村民小组级备用金额度一般10002000元,而且实行先拨款、后开支。提取备用金时,村报账员填写备用金领用单,由村委会主任审批,经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拨付。村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及时补充备用金。

第十八条  建立收支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必须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的资金管理会计,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建立票据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规范操作,防止票据丢失、虫蛀、鼠害等事故发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严禁以付款凭证代替支出票据报账。

第十九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管理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会务费、接待费,以及干部误工补助、补贴等实行限额管理。各镇街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换届后及时制定具体限额内容和标准,以正式文件抄送区农业委员会备案。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凡未经镇街审核批准备案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各类奖金、补助、补贴。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依法依规通过农村村民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由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提出报告,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审核后,报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

严禁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新增不良债务。因兴办公益事业或生产经营而确需借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处理。有债务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需经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签字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农村集体财务严格实行经办人、监督委员会组长签字,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部或总支、党委书记切实加强监督。

严禁同一事项支出化整为零报批,降低审批层级,刻意逃避监管。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报账员一律不得付款,会计坚决不得入账。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发票须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好会议记录备查,审定后并由村务监督委员组长1人签字,报送村主任审批,再由报账员复核报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方可报账、记账。凡经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一律退回。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实行层级审查把关。所有支出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会议方式集体审核,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1人签字,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村民小组支出事项,村民小组组长只签属实,由村主任审批。行政村、涉农社区支出事项,单笔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主任审批;单笔10005000元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由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农经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列支。

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合同,并有3人以上的验收结算清单,方可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结报制度。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做账,做到月清月结。严禁跨年度报账,因特殊情况跨年度的票据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簿等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年终由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进行清查,区农业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

(一)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报账员设专账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并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建卡,做到账实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及时维修保养。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按程序予以核销。

(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上,或批量金额超出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行政村、涉农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

(三)对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的政府性拨款补助或补贴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和资金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实施,检查验收合格后列入集体资产管理。

(四)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固定资产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拍卖、出租资产经营权或所有权。需经行政村、涉农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报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并签定拍卖或承包合同,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认真抓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原则上每年在年终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分户建立档案备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资产台账进行一次全面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要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任何人不得随意用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若确需用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产作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获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七)农村集体资产拍卖收入款项,必须入集体公积金、公益金账户进行核算管理,也可用于偿还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债务,但不能作为收入在年终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镇街、区两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凡国家投资、涉及公共安全、教育等工程原则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但是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自有资金或有国家补助性质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先建后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节约施工时间。项目竣工报账,原则上以税务部门的发票和合同、预决算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手续齐全后方可报账。项目有结余的必须纳入账内核算,留转以后公益项目使用,只能用于改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作它途,严禁挪作接待费或干部奖金、补助、补贴等福利性支出。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实行登记管理。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管理台账,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每年对集体自然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理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资源利用状况,报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备案。在行政村、涉农社区两委换届或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办理资源台账交接手续,确保有序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及缴纳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投入资金改善资源环境,提高种养殖业效益,增加单位承包租赁价格,使其保值增值,不断壮大村社集体经济实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集体资源的经营处置,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促进集体资源保值增值、高产高效与可持续利用,追求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采取出租或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资源,合同期限应科学合理、适合适度,一般510年为宜。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租,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水库、山坪塘、溪流等养殖水面承包,最长期限不超50年;林地经营权转让,时间最长不超70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规范管理经济、建设、土地承包等合同。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各类合同管理。各村要成立合同监管小组,负责本村合同的归档、监管等。

第三十四条  当事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有机统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项目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期限和起止日期;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可申请公证或鉴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办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和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三十九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办公室要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还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对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对各类经济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九章  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镇街审核备案。

(二)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本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反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公开时间不低于10天。

(四)重点监控制度。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对土地拆迁补偿费、宅基地置换复垦集体收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  村民有权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进行咨询,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街、上级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反映;行政村、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对镇街、上级农业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落实,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镇街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业、财政、纪检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区级重点抽审25个村、涉农社区,镇街每年自查内审25个村、涉农社区,实现每35年一次审计全覆盖,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专项审计经常化、制度化。行政村、涉农社区两委干部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或工作需要,镇街内部审计机构或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等开展审计。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镇街或上级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农委审查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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