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赤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赤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书面审批、外勘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许可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应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应当为相关股室配备相应数量的照相机、摄像机、高清影音监控等设备,为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局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七条 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
第八条 对需要进行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及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照相机、摄像机进行实时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承办股室工作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被管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承办股室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记录的音像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勘验人员人员应在行政许可勘验结束后24小时内,将记录执法事项的音像资料导入专用电脑中。
第十五条 建立影音监控资料存储专用服务器,将影音监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行政许可的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股室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许可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对特定行政执法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赤城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