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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24 08:27:03 来源:网友投稿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6〕1号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定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20161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定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3号)精神,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定州、善美定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一)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和志愿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支持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注册志愿者,带头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在主流媒体公示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接受捐赠的账号、慈善活动等信息,充分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建立慈善物资互换和折价机制,保证善款和慈善物资物尽其用。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衔接机制

搭建捐赠者与求助群众之间的互通桥梁。在网络、媒体开设困难群众求助信息专栏,便于市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实施定向救助。使困难群众和边缘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最大限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应主动到财政、税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慈善对象的保险产品。鼓励报刊、网站根据需要安排公益慈善信息相关内容,市电视台以公益广告形式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

(六)整合慈善资源,合理设立慈善救助项目

整合救助资源,建立全市性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机制,加强与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上的开发与合作。慈善救助项目要侧重于对困难群众帮扶和资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助困:特别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群众的救助。

助残: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救助。

助孤:集中供养孤儿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散居孤儿救助;鳏寡老人救助。

助学:当年考上大学但因家庭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学费而无法上学的学生救助;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继续就读的学生救助。

助医:因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救助。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重点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

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向乡镇和村(街)延伸,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创新慈善超市运营机制,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开放式、连锁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吸引京津较大的慈善组织到我市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二)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

慈善组织应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4124号)执行。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规范募捐活动和募捐款物使用

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验证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要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和受奖励、处罚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要及时公开款物募集、使用情况,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或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专区,慈善组织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和完善慈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重大慈善项目要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在地的慈善行业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或个人。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健全社会支持政策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机构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

(二)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依法规范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完善以慈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三)完善慈善激励制度

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明办等部门负责全市的慈善奖励工作。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驻定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慈善激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社区或服务机构证明,倡导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奖励、享受优惠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加快慈善事业发展

(一)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募集慈善资金、救助困难群众,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包括慈善总会在内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肩负的社会责任。要以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市慈善事业新局面。

(二)大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与慈善理念

大力开展慈善宣传是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充分利用定州电台、电视台、定州日报、定州发布等传统及现代媒体,深入宣传“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和慈善理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慈善法规与政策,宣传为慈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单位与人士,提高定州人民参与慈善事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意识,动员更多人士关心支持慈善事业。

()拓宽渠道,精心组织,广泛募集慈善资金

募集慈善基金是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任务。我们要大胆拓宽募集渠道,创新募集形式,精心组织“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助学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的募捐活动,为患重大特病的患者(如各种癌症、白血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因贫失学、生活贫困等人群解决实际困难,千方百计做大定州慈善总会资金的“总盘子”。

(四)积极救助,不断提升慈善事业社会功能

发展慈善事业的根本目的就是救助困难群众。我们要更加关注困难群众的安危、疾苦和诉求,及时救助因病致贫、因贫失学、因残失业、因灾变困的家庭和群众。要建立健全慈善与民政、教育、残联、卫生计生、关工委等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逐步扩大救助覆盖面,把有限的善款用到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把善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真正使慈善救助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爱心工程”。

(五)依章办事,逐步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制

要认真贯彻执行《定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围绕“募捐、管理、使用”三个环节,逐步规范善款募集、救助济困、资金管理等方面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要强化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驻定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成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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