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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意见】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23 09:09:01 来源:网友投稿

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4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意见】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供销意见】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

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4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活跃城乡经济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创新经营服务体系、联合合作机制、组织体系架构和管理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着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二)主要目标。2020年底,构建起上下贯通、规范运行的以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和社有企业经营体系为支撑的基本架构。推进新型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与农民建立起关系紧密的利益联结,奠定供销社系统服务“三农”的基础;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平台,面向现代农业,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合作企业集团为载体,以社有企业为龙头,健全出资人制度,完善资产运作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全市的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流通网络;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小额贷款公司、投融资担保平台、农业合作保险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供销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实施电子商务工程,以“互联网+”模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提升服务“三农”能力。

二、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和机制,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一)创新组织架构。市、县两级建立起“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三位一体的新型组织架构,形成职责清晰、上下贯通、运转协调的新型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全系统改革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要承接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赋予的职责,通过资产联结、经营合作、业务指导、组织服务等形式,引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供销集团要以为农服务为目标,围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新农村建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层级社有企业之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形成相互参股、合作经营、优势互补的经营体系,提升经营规模和质量效益。

(二)理顺管理体制。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法人性质和公益性职能,允许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在人员身份待遇、绩效考核、岗位薪酬、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探索。允许县以上供销社理事会成员和集团公司(或资产中心)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监事会成员和集团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负责系统工作指导,集团董事会负责所属公司经营管理。系统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两条线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加强供销社层级间联合合作,落实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上级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三)创新合作形式。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共同搭建服务“三农”的平台;加强与大企业集团合作,拓展服务领域;加强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外省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实现借力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借鉴国外农协模式和现代农业开发经验,创办社会化服务试验区。

(四)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土地流转、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全程服务,参与太行山浅山区荒山规模开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园区示范带动等服务模式。积极组建农业综合服务企业,通过创办农机租赁市场、农机合作社,开展农资与农技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与农业、检测等机构合作,开展有机、绿色食品认证,提升农产品品质;实施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供应链全程可追溯。加强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强化与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农业、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作,协同开展涉农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积极实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工程,引导供销社实体业务与电子商务有机融合,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社投资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力发展再生资源流通网络,加快县域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

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依托安全统筹业务,在有条件的供销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试点,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加强农村惠民保险工作,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人身、财产、农业特色保险等业务。依托省社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金融服务,为系统内外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投资服务。通过与金融部门合作,依法设立“金融超市”,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合作金融业务,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支持供销社参与建立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或实行一体化运营。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

三、改造提升基层供销社,巩固为农服务阵地

(一)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扩大基层社覆盖面。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提高农民在基层供销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积极推进内丘县基层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推进基层社设施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使其纳入当地建设规划,与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相结合,实施网点重建和改造升级,健全基层经营服务网络,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形成为农服务合力。采取政策引导、上级社支持、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提升,逐步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拓宽服务范围,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依托基层社,在农村积极领办农民合作社,构建“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的模式,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在乡(镇)积极领办专业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依托县级供销合作社推动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进行联合合作,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开拓市场,创新服务,打造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大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具备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给予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基层社发展。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建立全市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或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提升为农服务实力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决策、财务管理、投资债务等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上级监控和内部监管。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具有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二)加快推进集团化发展。在市、县本级建立供销集团的基础上,推动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鼓励上下级社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加快在现代农业、日用消费品、农资供应、盐业经营、合作金融、农业投资、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的行业性企业集团,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三)推进品牌提升工程。依托龙头企业、特色产业、产业化基地等,强化质量检测、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知名品牌,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实施知名企业工程,通过资本运作、业务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打造12家全国知名企业。

(四)实施项目兴企战略。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谋划实施本区域种植养殖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农村合作金融、现代服务业、再生资源等项目,带动企业发展,提升产业档次和规模,推动产业聚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社涉农服务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支持,需变更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确权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给予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协商推进。加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社领导班子,抓紧研究建立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强化对综合改革任务的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督导机制。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食盐、防汛物资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取得废旧汽车、废旧家电拆解资质。鼓励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从事新能源经营服务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为农服务数据库,加强大数据收集和应用,提高为农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各级财政要在农业综合开发、新网工程、惠农工程等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支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维护法律地位。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因城镇规划建设、道路拓宽、行政区划调整等需要拆迁、征用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在原址、就近或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建后拆、拆一建一”原则执行,并按照市值等值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充实干部队伍,解决当前供销社担负的改革任务与队伍结构不适应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思维方式,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激发内在活力。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实施“旗帜供销”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文化建设,汇聚起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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