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群体的住房条件,全面完成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临城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临城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群体的住房条件,全面完成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办法。
一、保障方式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A类)
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保障对象优先解决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三级以上重度残疾患者以及因不可抗力遭遇事故急需救助的群体。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B类)
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月1.8元/平方米。可依据房产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三)公共租赁住房(C类)
是指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
(四)经济适用住房(D类)
是指由县人民政府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中小套型住房。
(五)限价商品住房(E类)
是指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售的中小套型住房,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10%。
二、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类、B类):
1、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过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县城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条件(C类、D类、E类):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过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2、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满1年以上;
(2)个人年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住房。
3、进城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口或具有县城居住证的非本县户口;
(2)家庭(或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
(4)用工单位在县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或出具1年以上完税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住房。
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限价房的家庭,不允许再次申请各类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审核准入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民政、公安、财政、金融、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申请人住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到所在单位领取《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积极配合。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其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并在《登记表》的相应栏中签署意见、盖章。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在《登记表》的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办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须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书面承诺书;
2、按要求填写《登记表》(须提供原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户口簿(包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6、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7、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8、有患有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
10、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依据本办法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回所在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签署意见后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组织评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
3、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初步保障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保障方案。
申请人(家庭)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信息,伪造相关证明,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等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时,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出手续。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拒不退出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