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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鸡泽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20 09:27:01 来源:网友投稿

鸡泽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鸡泽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鸡泽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鸡泽县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鸡泽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的记录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包括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市场行政执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记录活动时,应当依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开启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文广新局在行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设备配置、形式和载体

第六条 在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车辆应当配备执法行车记录仪。

第七条 在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携带执法证件、音像设备。

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音像记录是文字记录的充实和补充,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参照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规范、精准、有效。

第十条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执法人员在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影机、音像视频监控等设备取得的直观反映执法活动情形和过程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时,应当按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进行取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文广新局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四)完整制作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八条 草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式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到。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决定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使用音像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进行照相,并做好执法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当事人查阅、复制台帐并详实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归档与保存

第二十九条文广新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做好登记。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资料需删除的,应当交由专管人员移存或删除。

第三十条日常执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案卷每年年底都交由法制处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文广新局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对执法单位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执法行为、执法效能、执法效果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和案卷资料的;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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