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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铁山港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7-16 15:09:01 来源:网友投稿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铁山港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铁山港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的精神,结合铁山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快进、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进一步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5.坚持建管并重。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利用一年时间,完成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改革工作,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到2020年基本健全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构,建立适合我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化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

5.落实稳定可靠、高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

6.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滞后局面,实现安全、良性运行。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纳入本次改革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堤防:三级及以下海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目前,我区海河堤防主要有:青山头海堤、粟山海堤、白龙海堤、川江坡尾底海堤、火禄港海堤、雷田海堤、下担海堤、南康江河堤等9处。

(二)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 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本数)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我区主要小型水闸大部分集中在海堤和河堤上,主要功能为排洪、纳潮、灌溉等共有此类水闸工程27处。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机井等。以及近5年来实施的土地整改项目中重点小农水项目建设工程。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3-1000 m3(不含1000 m3)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我区主要有南康圩镇供水工程、斑鸠冲供水工程、赤江陶瓷供水工程、石村供水工程等4处;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200 m3(不含200 m3)的Ⅴ型集中式,主要有水鸭塘供水工程、杨屋供水工程、火禄港官屋供水工程等43处。

(五)水土保持工程:近三年来实施的水土保持项目,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三、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水价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海河堤防工程及附属水闸工程。全区海河堤围对于万亩和千亩围,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现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产权属国有;对千亩以下堤围,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现行管理的镇水利站,其产权属国有,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者协会管理。

. 小型农田水利排灌设施。2010年以来实施的第二批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项目及国土整治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者协会,其产权属用水者协会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的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

3.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此类工程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即产权国家所有,由区政府授权区水利部门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将其资产和经营权整体确权移交给专门成立的水利供水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4.水土保持。主要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农户所有或受益村委集体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海河堤防及附属小型水闸、农村供水工程等,由工程产权所有者作为管护主体直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要逐处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根据产权关系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为防汛及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

为确保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有人管、管得好、出效益。在原有5个水管单位(含镇水利站或农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2.非国有(集体、私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产权暂不能明确的,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2010年以来新建的农田水利节水改造项目的灌片渠系设施由当地收益村委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其他已明确产权的水土保持工程,由其产权所属农民或村委所在地的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

要进一步培育健全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收益灌片的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和完善灌片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管理人员从收益村委中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用水者协会负责本协会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水利设施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对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若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作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区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的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自觉接受和服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每月不定期检查指导,主要监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人员和经费保障机构。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农村供水工程,其运行管护人员由水利供水企业按供水规模配置,人员工资从水费受益中开支,人员工资报酬符合当地用工标准,工程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的,所需要费用通过有偿供水水费来补偿。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主要职责:主汛期负责水闸值班看守,每天对海河堤防要查两次以上;严格执行防汛调度指令,强降雨期间排洪或出现险情要24小时值班,随时报告;非防汛海河堤防等每天巡查一次以上,并做好巡查记录。

2.非国有(集体、私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按12人标准配备,每人每年适当发放一定的补助。此外,从全区用水者协会中选择运行良好的协会,每个协会每年适当补助一定的办公经费。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的公益性部门的管护经费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区本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模等经费来源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北海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的30%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支出。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动的前提下,各镇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

海河堤防工程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即万亩和千亩围(含附属小水闸)由国营水管单位和镇水利站或农业服务中心管理,千亩围(含附属小水闸)以下堤防由受益村组建用水者协会管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者合作组织管理;农村供水工程除水利供水企业管理外,采取以大带小管理和村屯集体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水土保持项目,采取群众小小联合和个体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地方,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增强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各镇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试点与工作部署阶段。201612月底前,完成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

1.工作准备(115-530日)

成立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各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定工作目标方案,推进本镇各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领证的日常工作。

2.宣传发动(515-530日)

水利部门、各镇要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宣传发动,召开改革工作运动会,全面部署改革(试点)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改革工作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讲明农村小型水利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步骤和程序,讲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方法。

3.业务培训(615-630日)

要举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骨干人员培训班,使所有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方法,统一发放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的基础。

4.调查摸底(71-1230日)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范围、面积、性质以及承包经营情况,一一登记注册,并进行张榜公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逐级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712月底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海河堤防、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农村安全饮水、水土保持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产权界定,确定管理模式,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理合同。

1.实地勘界(11-530日)

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利人现场核实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权属界限图和宗地图,标明小型水利工程位置,确实小型水利工程四至边界和面积。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纠纷调处(61-730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属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解决和达成协议的,可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防止因产权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3.登记备案(81-830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各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资料备案。

4.权属审核(91-1030日)

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资产。工程产权明晰后,各镇政府对产权权利人的申请登记办证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签章同意报区水利局申请登记办证,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制成公示图表,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期7天。

5.颁发证书(111-1130日)

公示无异议的,各镇政府要及时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区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统一样式的权属证书。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需做到图、表、册一致,人、物、证相符。对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权属证。

6.签订管护合同(121-1230日)

工程产权所有者要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工程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4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镇水利服务机构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三)第三阶段:完善和巩固阶段。201812月底前,完善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改革经验,做好验收检查等工作。

1.建立档案(11日—530日)

各镇要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备案。区水利局、镇水利站应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档案、电子档案等,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验收总结(61日—1230日)

各镇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区水利局,区水利局派出工作组到各镇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水利厅的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召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总结表彰会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主体”的改革工作管理体制要求,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全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

为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镇实际,负责制定本镇改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本镇改革工作。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各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区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试点先行,分类指导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高、任务繁重。借鉴相关县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以综合示范村或选定基础较好的镇作为改革试点,整合资源和力量先行引导实施,为全面深化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打好基础。

(四)通力协作,统筹推进

各镇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劳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五)建立机制,奖优罚劣

要研究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镇在项目资金上给予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对各镇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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