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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16 15: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松花石特色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促进松花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的意见,设立江源区财政扶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松花石特色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促进松花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的意见,设立江源区财政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我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我区松花石产业发展方向的松花石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评估审核和审批。成立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成员由相关专家组成。成立江源区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和区发改局、区松花石产业办、区财政局组成。

第五条  区松花石产业办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松花石文化产业园区内建设工厂和购置设备项目的补助和贴息;

(二)松花石新产品研发的补助;

(三)松花石产业专业人才引进及培训的补助;

(四)参加大中型展会的补助;

(五)区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松花石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主要用于松花石产业园区内建厂及购置大中型设备。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专业人才引进及培训、参加展会等项目。

第八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资金,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视企业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在次年重新申报审批。贷款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在按规定期限内(上年及本年度)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贴息项目要求贷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项目。

补助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当年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该项目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松花石产业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我区发展松花石产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同区松花石产业办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出具审核评估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小组根据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和财政情况,下达批复计划。

第十三条  区松花石产业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结果,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符合我区发展松花石产业的总体目标,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厂和购置设备项目补助的,应位于区松花石产业园区内,并有生产必要的场地和厂房;

(二)申报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其产品应对松花石产业发展达到示范带头作用,投入批量生产,并达到一定经济效益。    

(三)申报专业人才引进项目的,必须提供相关技术级别证书(国家工信等部门审批,不含机构和协会颁发的证书);申报人才培训项目的,应经区松花石产业办确认。

(四)申报展会补助项目的,提供参展证明,展会应达到一定的级别,并经区相关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区松花石产业办每年根据我区发展松花石产业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松花石产业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项目企业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企业申报贴息的贷款项目,应当提供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申请购置设备补助的项目,应提供购置设备发票,申请研发新产品补助,应提供产品销售发票。

(三)专项资金专家评估审核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报告,报区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定。       

(四)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经审定后,一般于9月末下达项目贴息计划,四季度予以拨付贴息资金;补助资金于6月末下达计划,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下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贴息资金做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区松花石产业办及区财政局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区松花石产业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区松花石产业办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松花石产业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单位以后不得再申报该类支持项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松花石产业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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