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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平山县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7-13 09: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平山县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平山县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完整版】



建立“负面清单”

制度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实现绿色崛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冀发改法规〔201412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范围,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发布后,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石发〔201317号)、《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工作方案》(石政发〔201330号)等文件规定,严控涉煤项目和高耗能项目审批,新上涉煤项目实行用煤量减量替代,暂停审批储煤场和洗煤项目,暂停审批燃煤锅炉。

四、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在全县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五、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冀政〔201460号)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要积极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对项目进行审查。

六、未列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七、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其中:有特别要求的鼓励类、限制类项目按照类别及限额要求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控股要求的限额以下鼓励类项目由我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无特殊要求的限额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下项目由我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在项目审核中,项目审核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九、国家、省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国家、省产业政策为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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