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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桦南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11 08:00:14 来源:网友投稿

桦南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桦南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桦南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桦南县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54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环保新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县政府,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为责任主体的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三、网格运行

(一)网格划分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遵循地域性管理原则,依据行政辖区进行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在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在工业园区及各乡镇、社区建立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在村建立三级网格。

(二)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并将方案向市政府备案。保障与市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对接,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二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环保、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任务,督导二级网格划分方案制定及备案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或台账,完善“一企一档”制度。

二级网格: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总体工作,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内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或台账,建立完善“一企一档”制度。将网格化方案向县政府备案。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或台帐。

(三)工作内容

1、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晰、污染源档案完整、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区与工业园区、乡镇、社区,乡镇与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完成我县网格与市级网格的对接,完备县、工业园区、乡镇(社区),村数据库或台帐,对网格内排污企业实施“一企一档”制度。同时,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4、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制定、落实三级(ABC)差别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整治环境信访问题突出、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排污单位。

5、网格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6、网格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反馈。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职责分工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进行监督考核。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和淘汰、关闭的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二)环境保护部门。县环保局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的例行监管,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明确本级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县级相关部门。

1、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县信用信息目录。向国家和省争取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3、工信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合理布局工业,推进企业退城和污染企业退出。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牵头推进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农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依法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

5、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负责组织开展医疗系统的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6、公安部门。负责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噪声污染和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与环保部门建立并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对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7、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配合环保部门向上争取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协助环保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

8、住建部门。负责推进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普及、城市绿化、城市排水、道路硬化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并网工作。负责供热计量和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规划部门。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落实相关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合理布局,环境保护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环境规划管理,敦促相关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0、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住宅楼装饰装修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残土运输车辆扬尘、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1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车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2、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湖泊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

13、畜牧部门。负责制订畜牧业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对草原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现有草原资源。

14、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15、林业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林业发展规划,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全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负责国有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16、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对需关停的环境违法单位,经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关停后,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负责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

17、安监部门。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

18、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土地实施规划和监管。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制订并实施矿山关停计划,办理矿山关闭手续,停止审批新增矿山项目。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等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严禁进行土地流转。

19、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气象预报和预警,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与环境保护部门会商,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0、金融部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桦南支行、中国银监会桦南监管处加强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21、供电企业。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对政府部门决定关闭的企业,采取终止供电,拆除撤户。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各乡镇政府参照上述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一级网格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直接负责,对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主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均要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详细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主要领导为本级、本部门网格负责人,负责本级、本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所属各级网格职责任务和具体责任人,对监管单位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

(二)加强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社区建立专职环保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完善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严肃问责。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和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工业园区要于每年68日和次年118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县环境保护局。(联系人:王莉莉,联系电话:04546291019,电子邮箱:hnhjjc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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