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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8 0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参照财政部、中国科协制定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参照财政部、中国科协制定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及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由省级财政通过年度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基层科普活动开展,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河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等(以下简称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面向农民和社区居民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面向农民和社区居民举办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面向农民开展科普示范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适用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批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一)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专项资金总量、年度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地推荐名额控制数量下达市、县。

(二)申报单位、个人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详见附表1),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所在的同级科协、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所在的设区市科协、财政部门。

(三)设区市科协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汇总表》(见附表2),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上报省科协、省财政厅。

(四)省科协负责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推荐材料和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定奖补名单、补助金额。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核定补贴给单位、个人的资金是否符合标准,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情况,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县级科协审核。

(二)县级科协审核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预算,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其中支付给个人的资金应当拨付到获奖个人的银行卡;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县级科协,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获奖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需中止执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具体包括:群众性科普活动开展、科普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基层科普服务设施完善、农业先进和实用技术推广、群众科学素质提升等。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反映和衡量支持基层科普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省科协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省科协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上年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协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拨付非国有企业、个人的专项资金。省科协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有关企业、个人,督促省科协按时提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举报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对拨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协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财务规则、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督促省科协部门按时提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举报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科协,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要求,每年年底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省财政厅、省科协负责解释。《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076号)和《河北省社区科普益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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