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民政办法】清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3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清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清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区精准扶贫开发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和《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区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

(一)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

(二)广州市对口帮扶安排拨付给我区的扶贫开发资金。

(三)市、区财政部门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

(四)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

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方筹集,限期到位。区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区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组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落实责任,区级统筹。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扶贫开发资金,镇、村按照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组织实施,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管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我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统筹,区各部门、镇、村、工作组队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区财政局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区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区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驻镇工作组、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八条  资金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按省、市、区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筹集。

(一)区财政按政策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算,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拨付到镇、村。

(二)按现行规定,以扶贫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用于推动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  资金分配。各级扶贫开发资金由区政府统筹。除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及其他需全区统筹安排的资金项目外,余下部分按有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村。分配给分散贫困户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安排要符合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脱贫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建立贫困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推广贫困户小额贷款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村委会和帮扶工作组(队)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向镇财政部门申请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时,先由村委会主任和帮扶工作组(队)审核,经镇政府同意后,镇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各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按照脱贫目标制定扶贫规划,提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具体操作程序: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1.编制规划。扶贫规划由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精准编制。重点突出“一镇一业、一村一品,连片规划、连片开发,因户施策、一户一法”。扶贫规划应按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选取项目。帮扶工作组(队)会同村委会,根据编制的扶贫规划,选取可行性项目,编制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论证。项目确定后,在镇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申报审批。各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经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区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收到镇报送的计划后及时汇总报区政府批准。

(二)建立项目库。

将区政府批准的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和帮扶工作组(队)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面上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属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自建自管。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区、镇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区、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扶贫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制。驻村工作队、驻镇工作组和村委会每年年底前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结算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和区扶贫办。对当年有计划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镇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210日前开展对镇、村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根据镇村报送的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查处: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以及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举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属实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和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推荐访问:精准 民政 新区 【民政办法】清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