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北碚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户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渝府令第158号)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
责任人:经办人、协办人、科站负责人。
三、征收依据及标准
在本区范围内,由区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取水单位和市水利局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均由北碚区水资源站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规定:
(一)取用地表水
1、一般取水:0.10元/m3,计量征收。
2、水(火)力发电取水:0.005元/kW·h。
(二)取用地下水
1、一般取水:0.20元/m3,计量征收。
2、水(火)力发电取水:0.005元/kW·h。
四、征收程序
(一)在每季度末的最后15日内,取水单位向区水资源站报告该季度取用水情况。
(二)经办人在季度末负责对用水量进行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到取水户现场抄表,核实数据,填制《北碚区取水单位计量设施读数统计表》,现场抄表必须2人以上到现场签字确认。
(三)经办人在季末次月5日前起草《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书》并签名,科站负责人审核后,送达取水单位,或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取水单位。
(四)取水单位在收到《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呈报表,交纳水资源费。
(五)局财务科每月在行政服务审批中心领取缴费单据,并做好账务核算。
(六)局水资源站每月复印缴费单据存档,并定期与局财务科核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七)逾期未交纳水资源费的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首先进行电话催收,做好催收记录,并告知取水单位,欠费情况将进行网上公示。
对电话催收后7日内仍未交费的单位,局水资源站将对欠费情况进行网上公示7天。
对网上公示期间任未交费的单位,按照《北碚区水利规费征收工作方案》(碚水〔2015〕95号)的规定,向局规费征收小组提交经分管领导签字的水利规费缴纳通知单(见附件3),该通知单一式两份,提交征收小组一份,水资源站留存一份。
(八)按规定可以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也必须在每季度末向区水资源站报告该季度取用水情况,并报送呈报表。
五、超计划取水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渝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六、其他取水管理
(一)取用地热水、矿泉水
1、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渝府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对矿泉水、地热水和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管理程序
每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单位向北碚区水资源站提交地热水、矿泉水缴纳资源税的情况说明,一并提供完税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经办人收到以上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存档管理。
(二)集中式饮用水工程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2、管理程序
目前,我市还未启动对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文件精神,区内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超过50%的,按该政策执行,需进行备案登记,填报《北碚区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水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由所属镇街和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该备案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至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效,有效期满,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七、收费档案管理
经办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取水户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及其相关收费资料进行归档,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对资料不齐的取水户收费资料补充完善。
八、附则
本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解释权为重庆市北碚区水资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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