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科技办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28 11: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区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区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孵化器的建设及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区科委负责组织全区孵化器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 孵化器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面向社会、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保证质量、突出效益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孵化器建设模式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调节、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形式组建。

第六条 对于拟建立的孵化器由主体单位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成运行后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给予授牌并享受孵化器政策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孵化器应为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 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且场地作为科技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间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权属不清的场地不能作为孵化器;

4. 孵化器应具备展示、会务、洽谈等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工商、税务、信息、咨询、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40%以上 。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入孵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孵化基地。

2.入孵企业按其规模大小分为初创型、成长型、规模型三种类型。其初创型为技工贸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成长型为技工贸总收入在100-500万元、规模型为技工贸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产品开发领域符合本区产业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产业。

4.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4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5.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6.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企业。

7.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第九条:入孵程序

1.入孵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发展规划、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及申报企业的基本材料。

2.管理机构根据入孵企业提供的科技项目、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审定 。

3.经认定的入孵企业与孵化器管理机构签定23年入驻合同。

第十条 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 经市科委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技工贸总收入或净资产年增长率达15%以上。

3.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产权、法人、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委,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区科委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审考核。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31日前向区科委报送《 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考核通过的孵化器,在《 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孵化器,取消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入孵企业的管理和考核,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孵化资格。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孵化器或认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由政府专项资金给予组织方和投资方一次性资金资助。给予组织方的资金资助为5万以内。给予投资方的资金资助分别为:孵化场地建筑面积2000-3000㎡的15万以内,3000-5000㎡的30万以内,5000-10000㎡的50万以内,10000㎡以上的100万以内。

第十七条 对入孵企业针对其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科技量,给予房屋贴租资助,贴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贴租面积最大不超过200㎡。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孵化器周边房价确定贴租基准价,最高不超过每月20/㎡。房屋租金贴租比例按贴租基准价第一年为70%、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0%减免。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入孵企业属初创型或成长型的给予2-5万元的种子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当年度孵化器缴纳的税收留区部分按50%补助给孵化器(享受三年)。其中50%补助给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用于孵化器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50%作为奖励基金,按照孵化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好坏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搭建的实现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作用的大小和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实行项目优先和政策倾斜。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金资助项目审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金资助项目由孵化器组织服务机构统一申报,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孵化器资金资助申请表;

——孵化器资金资助项目说明书;

——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税务、法人代码;

——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其他有关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根据咨询评审结果批准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江北区 孵化器 科技 【科技办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