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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南雄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4 13: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南雄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本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审计工作的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南雄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南雄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完整)


南雄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本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机关各股室。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本机关各股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提供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保障政府信息的实时发布和更新。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本机关各股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如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由本机关制作的和由本机关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由各股室负责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的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数据等;

(五)审计行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含部门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访、信息化建设、机关事务以及突发审计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等情况;

(六)本机关文明创建、廉政建设、对外交流、审计科研、教育培训等;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审计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审计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计信息;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审计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机关的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拥有股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明确公开属性;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核并报相关领导审签后,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凡属依申请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股室办理;有关股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股室应当在作出说明并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本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的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本机关各股室及其所属人员年度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股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将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信息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并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党支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各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雄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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