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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4 08:54:03 来源:网友投稿

纳税人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纳税人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需求,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行使涉税权利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涉税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和基层局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和响应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需求,按照其业务类型,分为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化和其他六个类别;按照需求的涉及范围,分为共性需求和个性需求;按照需求响应所涉及的职能权限,分为本单位可直接响应的需求和需提请上级响应的需求。

第五条 纳税人需求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员参与,谁主管、谁承办,分类处理、上下联动的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征集纳税人需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需求,结合自身服务资源,给予准确、适度的响应。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持续探索征集纳税人需求的新途径,在响应纳税人需求过程中,务实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不断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纳税人需求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

2.负责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3.负责对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需求征集与响应的督导工作。

4.负责通过纳税服务平台及其他有效途径征集、响应纳税人需求。

5.负责定期汇总、分析纳税人需求,撰写纳税人需求分析报告

第八条 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是本单位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2.负责协调和督导各科(所)做好纳税人需求的征集与响应工作,做好或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工作。

3.负责通过纳税服务平台及其他有效途径征集、响应纳税人需求。

4.负责定期汇总、分析纳税人需求,撰写纳税人需求分析报告。

5.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本单位需求管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基层局各科(室、所),是纳税人需求征集与响应的实施部门,负责在其业务职责范围内,及时征集、整理日常或阶段性工作中纳税人需求,做好针对性的需求分析与响应,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完成需求管理工作。

第三章           需求征集

第十条 纳税人需求征集是纳税服务常规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主动征集与诉求分析相结合,日常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提高所征集需求的广泛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征集纳税人需求,归纳整理纳税人共性需求。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需求分析管理,从个性诉求中准确提取共性需求,从少数或偶发需求中发现潜在需求。

第十二条 日常需求征集,主要通过面对面、电话、互联网、信函等途径进行。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日常税务工作

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具体工作中,随时征集纳税人需求。

(二)税企恳谈会

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由局领导参加和督导的税企恳谈会,面对面地与纳税人沟通交流,现场办公并征集纳税人需求。

(三)纳税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大连地税互联网站、大连地税微信平台、纳税人学堂等纳税服务平台,受理或办理涉税业务、纳税咨询、宣传培训等,汇总整理、分析提出纳税人需求。

(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统计、分析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取纳税人需求。

(五)纳税人权益保护诉求

梳理、分析纳税人涉税法律救济、涉税举报、纳税服务投诉、意见建议等,提取纳税人需求。

(六)其他方式

通过上门走访,整理意见箱、意见簿,收集平面媒体或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舆情信息,梳理税收监督员的问题反馈等形式,分析、提取纳税人需求。

第十三条 新政策出台、新系统上线、重要的涉税工作开展时,可以组织专项需求征集。

专项需求征集,一般通过面对面发放调查问卷、拨打电话填写调查问卷,或通过大连地税互联网站、大连地税微信平台等进行需求调查。

需求信息征集对象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纳税人,按照合理的样本比例或数量确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殊行业纳税人。

调查内容应当围绕纳税人关注的突出问题,合理控制征集项目数量,注重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提高纳税人参与度。

第十四条 对于共性需求和具有代表性的个性需求,征集部门应当及时填写纳税人需求登记表,详细记录征集时间、征集部门、需求类别、承办部门、承办进程等信息。

对于不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个性需求,征集部门应当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服务需求征集工作中,应当统筹安排相关工作,不得增加纳税人负担。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计算”平台,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通过统筹、分析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第三方交换信息等内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税务论坛、涉税网站等外部大数据,获取纳税人需求信息,提高纳税人需求识别的针对性与准确性。

第四章      需求响应

第十七条 对于征集的纳税人需求,相关法规政策、业务规程、信访制度、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纳税咨询等有明确处理规定及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响应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响应。

第十八条 市局和基层局对受理或征集的纳税人需求,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响应。

(一)本部门能够自行处理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需要其他业务部门处理的,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受理或提取需求的部门为主办部门牵头处理;

(四)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对口处理的原则,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答复后,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提取的纳税人需求,能够即时办结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一般应当自需求提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较复杂的需求,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办结;有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当自需求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报告,并于上级税务机关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向市局机关申请解答或处理的纳税人需求,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求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基层局。

市局和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自行征集,或者汇总下级单位、本级机关其他部门反馈的纳税人需求,需要转交本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求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原转办部门。

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或在本级税务机关转办,应当填写纳税人需求反馈单。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需求反映出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法规政策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存在执法偏差等情况,应当按照税情预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需求无法满足或短期内无法响应的,应当向纳税人作出解释,取得纳税人理解。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办结纳税人个性需求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对于具有代表性的个性需求,还应当按照共性需求的要求进一步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共性需求和具有代表性的个性需求的响应处理情况,通过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各类公共平台发布便于纳税人知晓,并适时组织针对性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局与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做好需求响应的指导与协调,加强重要纳税人需求响应的跟踪监督,确保各相关责任部门按时保质地完成需求响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局和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纳税人需求汇总、统计。

基层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每月向本单位各部门收集当月纳税人需求,将当月需求征集结果、前期未办结需求的处理情况等汇总梳理,并于月份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纳税服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局和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按季度撰写纳税人需求分析报告,综合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项需求征集,或者遇有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时,应当及时形成专题需求分析报告。

基层局的需求分析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纳税服务部门报告,市局的需求报告应当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需求提取日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一般个性需求为受理日期;

(二)具有代表性的个性需求,为确定其为具有代表性需求的日期;

(三)共性需求,系相关部门自行提取并处理的,以其自行提取日期为提取日期;

(四)相关单位、部门按期向纳税服务部门报送纳税人需求已按规定予以处理的,为相关单位、部门实际提取日期;

(五)相关单位、部门按期向纳税服务部门报送纳税人需求尚未采取处理措施的,为报送纳税服务部门日期。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需求办结日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个性需求,为回复纳税人并办理完毕的日期;

(二)共性需求,需要对外发布响应措施的,为出台处理措施并对外发布的日期;

(三)共性需求,不需要对外发布响应措施的,为出台处理措施并实施的日期;

(四)限期内无法或没有出台处理措施的,为提出解决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进行纳税人需求信息征集时,应当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三十条 在纳税人需求征集、响应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纳税人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局定期对纳税人需求征集与响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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