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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3 16: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和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代理建设管理。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房屋装修及城市维护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二、代建单位的管理

(一)代建单位定义

本意见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代建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二)管理原则

本区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

区发改委负责名录管理。在定期审查中认为已不符合条件,或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并经核实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

申请实施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2. 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4. 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名录,若已进入名录内的则调整出名录

1. 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2. 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3. 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4. 违反廉洁纪律的;

5. 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的初步设计、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管理部门等进行联系、协调,承担相关手续报批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勘察、采购、监理、施工等发包工作,负责施工、采购等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3.负责代建合同签订后的资金申请和使用、建账以及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审计、竣工决算编报等资金管理工作;

4.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

5.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

6.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档案资料的移交、报送手续;

7.负责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五)回避原则

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

三、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一)主要职责

本意见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主体。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填报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2.参与项目有关招标工作;

3.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二)项目报批及合同签订

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需同时加盖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项目代建期内,由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代建单位的产生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实施代建制的申请,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在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安排时初步确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对拟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批复中,明确实行代建制。

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代建单位名录内初步选定代建单位,经区发改委同意后产生。

(二)代建合同的签订

代建单位产生30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合同见证方。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建项目管理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下拨相应资金。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维护类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和估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代建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

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等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五、财务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二)资金申请

代建合同签订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相应的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代建合同签订后,账务应当及时结转并移交代建单位统一归并、记账、核算管理,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用款申请,经行政主管等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定后拨付。项目建设安装工程费采用国库直拨方式,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三)账户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区财政局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五)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六、代建管理费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意见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管理费以批准的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应事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超标准使用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且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的,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给予代建单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立项审批部门同意。

代建管理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按照合同工程进度拨付。

七、监督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招标管理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财政局商区发改委后,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拨付。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在本区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代建单位如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议后,可将该代建单位调整出名录。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八、其他事项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EPCPPP等模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16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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