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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3 11:18:03 来源:网友投稿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储备土地,组织土地前期开发,并适时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资、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采取预约储备、货币储备等方式,对本办法所列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具体组织土地前期整理,以备向土地市场供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对下列国有土地通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3.征地撤组转户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5.荒芜、闲置的土地;

6.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7.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协议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

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

2.因单位搬迁(含污染搬迁和“退城进区”的工业用地)、撤销、破产和其他原因调整的划拨或出让的土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土地;

5.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定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对第七条所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在符合城市(镇)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储备采取预约储备和货币储备两种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土地,采用预约储备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应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要求,储备机构可以货币储备方式储备土地。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委托其实施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在完成该土地的前期开发,成为净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预审成本回购经营性用途的储备土地,统一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上市后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按市有关规定分配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补偿的土地储备程序如下:

(一)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 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征转用批准文件等,对宗地土地权属来源、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规划咨询。根据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储备地块的规划意见。

(四) 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资产,以及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应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 拟定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储备补偿价格,拟定储备方案,并进行集体会审。

(六) 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储备方案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就储备方式、储备补偿价格以及有关储备土地条件等进行协商一致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七) 储备补偿。根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时,对已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照规划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确定规划用途的储备土地按原用途办理登记手续。

(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时腾空所有房屋。同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保留储备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水、电、气、道路、地下管线、花草树木等)设施的原状,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应进行验收。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补偿

第十三条 采取预约储备,或者货币储备土地时,应依据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值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价值和搬迁停产损失等费用,合并计算储备土地补偿价格,并实施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也可利用储备土地从事融资活动。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土地前期开发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原居住人员安置、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市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过程中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管理,防止储备土地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上市前,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土地的上市。

第五章 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拨入的土地成本补偿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资金市场的情况,可通过土地前期开发合作引进合作资金。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三) 储备土地的管理及招标、拍卖方案编制等相关费用;

(四)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相关费用;

(五)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六) 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储备土地出让按宗地结算,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储备补偿费和前期开发费,经财政渠道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正、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储备机构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土地储备机构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的土地储备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 6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23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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