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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时间:2022-11-16 08:06: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1— 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干部执行党纪、政纪监督与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促进我局廉洁从政,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方针与廉洁自律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主动监督、预防为主方针,对干部职工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廉洁自律。

 二、谈话原则与归口管理 廉政谈话应坚持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管理。

 三、谈话类型与负责部门 廉政谈话分为例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一般由局领导定期安排局机关纪委、负责人事部门分别开展相应谈话。

 四、谈话实施 (一)例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局班子成员、全体干部职工 2.谈话的主要内容:(1)谈话对象本人遵守党纪政纪,

  —2—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2)谈话对象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3)谈话对象所在科室(直属单位)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谈话对象所在科室(直属单位)及本人参加组织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4)谈话对象所在科室(直属单位)及本人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情况;(5)需要向谈话对象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6)主谈人向谈话对象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的要求;(7)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1)局主要领导对局领导班子和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至少 2 次,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机关纪委记录并归档保存;(2)局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至少 2 次,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各科室(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记录,并交机关纪委归档保存;(3)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干部职工的谈话,每年至少 2 次,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并自行归档保存。

 4.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

 5.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3— (二)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交流或转任)的局机关中层干部、新进入的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2.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其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具体要求;(2)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以及岗位廉政风险点,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4)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对新提拔(交流或转任)的局机关中层干部、新进入的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各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主谈人指定分管科室的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后,交机关纪委归档保存。

 4.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1)对群众有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

  —4— 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2)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重点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3)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其身份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2.谈话的主要内容:(1)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所有提醒谈话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或者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机关纪委负责记录并归档保存。

 4.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1)已发现或初步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

 2.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

  —5— 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所有诫勉谈话由局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归档保存。

 4.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二)廉政谈话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还应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交机关纪委统一存档备查,不存入个人档案。

 (三)廉政谈话应提前通知。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6— (五)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书面说明材料应报局党委。诫勉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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