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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28 11:40: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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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完整文档)

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5篇

【篇一】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二】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

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局纪委《关于对局直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地开展了自检自查活动。自查期间,学校召开了党委会、支部书记工作会,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原原本本向全体党员传达了文件精神,广泛征求了全校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逐项进行了量化赋分。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发展,深入扎实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繁荣的迫切需要。为此,学校专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一盘棋”管理制度。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即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齐心协力,抓部署,抓落实,抓宣传、抓教育、抓监督,抓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建立了各系统领导各负其责的分管制度。每年初,学校党委都按照局党委、局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各系统领导所辖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政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就业管理等工作实际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划区分片,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任务到人,并严格实行“谁主抓,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落实。

  三是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制度。在各系统领导划区包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再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依次落实到每个中层干部、每一名党员、教职工,层层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链环环相扣,责任到人。

  四是实行专职纪检委员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制度。在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进行纵向条条管理的基础上,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具有防范性、针对性,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我们还责成纪检委员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重要事项等关键内容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制度,促使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五是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该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能否搞好关键在领导班子,只有把领导班子抓好了,才能在学校、在教师中有说服力、有影响力、有号召力。因此,为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学校从领导班子自身做起,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学校的每一位领导都认真按照中纪委的各项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定期向局党委和全校教职工进行述职述廉,对于个人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及时上报,做到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并在工作中注重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到基层,深入到教育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定期督促检查分管各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

  二、未雨绸缪,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首先,坚持不懈对全校党员干部开展集中性教育。一方面坚持正面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学校党委结合先进性教育,党章的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文件精神的学习等,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加强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必胜信心。学校党委多次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做到教育在前。另一方面,不断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思想防线。这是立足防范在先,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的有效措施之一。结合电化教育月活动的开展,学校党委每年都组织全校的党员干部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一系列催人警醒、令人深思的鲜活的案例,真实而生动地再现了拒腐防变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也让每一名党员干部深刻地认识到了牢固树立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是何等的重要,并以此为警戒,防微杜渐,远离腐败,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大力弘扬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形成我校廉洁从教的良好环境。

  其次,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思想道德防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学校党委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的同时,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开展“两个务必”教育,教育党员和全体教职工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要求全体党员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纪律,堂堂正正地做人,扎扎实实地做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适应学校发展的要求。

  再次,大力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把廉政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廉洁从教意识,做到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结合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程,把廉政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把德育与遵纪守法、诚信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学生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培养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劳动本色,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培养青少年的正确价值观和崇高的道德情操。

  三、突出重点,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害环节。

  其一,着力抓好重点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岗位,重点监控,这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法。对于学校而言,重点的岗位即是那些涉及人、财、物等事项的岗位。为此,学校抓住要害,防范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扼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如对于人员的招聘,学校由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相关教研室人员进行面试、试讲,再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层层把关、集体决策保证了在人员录用环节的阳光性;如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重大的资金调度、重大的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由班子例会,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并予以校务公开,由教代会进行监督,并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保证了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阳光性。

  其二,着力抓好重点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放在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工作上。如对于教育收费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始终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几年来,学校从未发生过乱收费的行为。再如,对于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工作,学校坚持对评职晋级的条件、范围等内容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后,由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按规定的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评选,并将结果予以公示。评优选先工作亦是如此。在这些重点工作开展的整个过程中,都有纪检委员、工会代表、教工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以促使重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其三,着力做好重点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党委针对不同的时期,有所侧重地开展适时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初,学校党委都通过召开电化教育月活动,作为对全校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放假前,学校都专门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传达有关禁止教师“乱办班、乱补课”的要求。几年来,我校教师从未发生过“乱办班、乱补课”的问题;在开展招生工作期间,学校多次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专题强调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特别是对于招生宣传费用的发放,学校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监管力度,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在新聘任中层干部上岗之前,学校党委专门组织进行谈话,对干部进行岗前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每一个关键时期,学校党委都会适时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不断增强全校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

  四、严格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一是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全力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通过教代会的监督,不仅密切了干群关系,调动了教职工参政议政的主人翁积极性,而且在促进学校管理特别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学校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述廉和评廉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此外,学校每年举行一次中层干部述职述廉,由全校教职工进行综合民主评议,这一做法也对全校的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从政为民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是坚持校务公开。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坚持民主管理,把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学校始终坚持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招生政策、就业状况、教职工评职晋级、评先选优、奖励处罚、学校的各项收费、经费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大型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及预决算等内容都以恰当的方式及时地进行公开,保证全校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权利得以实施,保证各项工作在阳光下有序进行。

  三是坚持党内监督。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有效制度。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利用党委民主生活会,进行坦诚的思想交流,相互提醒,相互批评,及时沟通,开展广泛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促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各支部也定期召开以党员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支部民主生活会,通过相互的交流、沟通和监督,增强了做为学校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保证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四是坚持社会监督。社会各届的监督也推动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开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及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予以汇报,促进了学校该项工作不断得以规范;学校经常接受新闻单位的监督,参加市电台举办的党风行风零距离活动等;此外,学校还通过向家长征求意见建议、向学生实习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接受他们的监督,这些监督促使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置于开放的环境中得以不断的完善和规范。

  五、领导班子身体力行,严格自律,引领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用党性、人格、实际行动来赢得全校教职工的理解、支持与信赖。一方面,通过不断地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自身的党性修养。自身正,令则行。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校广大党员教师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从教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形成求真务实、廉洁勤政、廉洁从教的浓厚风气。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十分注重廉洁自律,不断加强自律意识,防微杜渐,时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原则,一身正气,树立了自身的良好形象。在每年的领导班子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的各项综合项目中,廉洁自律方面得到了全校教职工的高度认可。

  几年来,学校党委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依法治校、文化治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从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入手,维护学校稳定,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篇三】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制 度 汇 编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1、“三会一课”和党日制度……………………………………

2、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3、党组织监督制度………………………………………………

4、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5、报告、汇报制度………………………………………………

6、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7、发展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制度……………………

8、党费收缴制度…………………………………………………

9、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10、“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1、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12、机关党委例会制度……………………………………………

13、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14、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制度………

15、机关党委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

16、中心组学习制度………………………………………………

17、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三会一课”和党日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1)听取审查机关党委、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非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发展党员计划,接收新党员;
(3)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机关党建等重大问题;
(4)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其中内容为:(1)研究党的建设和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研究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2)检查思想政治工作;
(3)总结党建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现状及思想动态等。党委委员要发挥集体智慧,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一言堂。

3、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开会时党支部书记要提前一天向党员通报会议内容。所在党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会议。党支部会议主要内容是:(1)自查执行党委、总支部决议情况;
(2)组织党员学习党内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
(3)研究非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
(4)听取党员思想汇报;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4、党课教育。每半年一次党课,由机关党委或支部组织。党课教育要长计划、短安排、有职责、有进度、按时进行。党课内容要注重思想性、原则性、针对性、紧密联系实际,主要对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进行思想、信念、宗旨、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形势任务教育。党课教育可采取报告、学习专题文章、典型发言、电教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

5、党日活动。各党支部每季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结合实际,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统筹安排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党日活动,党日活动形式要灵活。内容要丰富,要注重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组、机关党委、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提前确定会议主题,明确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要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听取群众反映,经过分析,确定会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党组织监督制度

1、支部要监督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支部活动并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活动情况,及时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自觉向所在支部请假。

2、支部要经常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各支部委员每季按分工找党员谈一次话,支部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党支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配合单位为党员、群众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报告、汇报制度

机关党委、支部每半年向上一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报告一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及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材料必须由委员会讨论通过。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和预备党员每季口头或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听取党内外反映,以便党组织考察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情况。党支部每月向委机关党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局机关党委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和党员思想状况。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1、支部要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加强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习、工作各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用。

2、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接收的预备党员,由其介绍人负责教育考察和按季写实,预备期满时党支部要组织一次认真评议,无特殊情况党支部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3、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逾期交纳。

4、外出党员的管理。因事外出半年以内的党员可自带党员证明,超过半年有固定活动地点,可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到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凡外出半年以上的党员,每季必须向党支部详细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5、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

发展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制度

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工作学习上表现好;
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群众威信。

支部要培养一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定积极分子必须手续完备,每个积极分子要由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人每季至少同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发展党员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把人口关。原则上每年度发展一次,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列为当年发展和重点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按季写实,列为一般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半年考核写实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支部不得列为当年发展对象和讨论吸收其入党。(1)未经党组织一年以上时间系统培养考察,并按规定写实的;
(2)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
(3)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群众中无威信的;
(4)没有经过市委组织部或市直机关工委集中培训的;
(5)对发展对象的问题尚未查清的;
(6)现实表现不突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7)申请入党人已经调离现工作单位的。考核写实要按期进行,不准补写和追记。

支部每年年末或年初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整顿调整。整顿调整要严格按入党积极分子标准进行。

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按月计算、按季收缴。收缴党费的比例要严格按中组部规定执行。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是: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1%。500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以上缴纳2%(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党支部上缴党费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清结,由支部组织委员上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每年末对党员党费交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经常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转变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退党处理。

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机关党委、支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二次。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理论,不断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增强共产党员的自觉性观念。要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等。组织传达中央、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和学习党章、准则、党的基础知识。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研究分析党员、群众思想情况。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疏导的原则,增强教育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积极性,引导他们为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做贡献。要有学习笔记、有讨论发言记录。严格请假制度,有考勤记录,记录考试成绩,开展评比,年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集体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指示、工作部署和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事项;

3、研究社会公共管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大事务;

4、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研究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和重大改革的方案及重要举措;

7、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

8、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9、研究部署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10、研究落实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

11、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局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研究决定需向组织报告的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4、研究决定对干部的奖励和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意见;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建议意见;

2、研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事项建议意见;

3、研究协调向国家、省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

4、研究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工程;

5、研究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6、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7、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研究制定、调整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支出意见;

3、研究决定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4、研究提出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办公设备、用品采购方案,以及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方案;

5、研究落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或根据情况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听取相关单位及职工群体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并保证派驻局纪检组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大会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向局党组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对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局党组将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其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三)局人事科应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监督程序及内容,加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沟通。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暂缓执行的建议要组织人员研究、论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作决策,并将再次决策情况向建议部门反馈。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党支部要把创先争优活动列入工作日程,教育党员增强创先争优意识。经常宣传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在每年“七一”前向上级推荐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大力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不断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

机关党委例会制度

机关党委每月召开一次所属党支部书记例会。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汇报分析党员思想和基层组织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布置工作任务。

党建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局内各支部要建立“一表”、“两册”、“五簿”。“一表”是:党员上缴党费明细表;
“两册”是:党员花名册、积极分子名册;
“五簿”是:支委会记录簿、党员大会记录簿、党课教育记录簿、理论、业务学习记录簿、党的活动记录簿。

各支部要按支部书记、支委职责建立责任,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生活制度

1、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2、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

3、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向所在支部请假。

4、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参加支部活动,要摆正位置,不做特殊党员,要自觉地接受所在支部的领导和所在支部党员的监督。

5、党组成员、机关党委成员要按所在支部的要求,主动向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书记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机关党委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

1、机关党委书记与机关党委成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谈心。机关党委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

2、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思想、工作方面的问题及机关党委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进行。

3、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以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真诚坦率地交换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机关党委成员谈心要务求实效。通过谈心活动,切实达到统一思想、相互促进、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制度

1、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串动,但要保证全年总的集中学习时数。

2、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认真搞好自学,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全年每位成员的自学时间不得少于是180小时。

3、集中学习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拟好发言提纲,讲课要注意听讲,讨论中要积极发言。

4、要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除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外,遇有重要文件需要学习的,要及时组织学习。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学习的理论、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学以致用。

6、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学习笔记要达到专用规范,内容完整全面,字数要达到2万字以上。

(二)学习考核制度

1、通过检查学习笔记、撰写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出综合记载。

2、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第一次由党组书记在组内批评,两次以上要在中心组集学习时做检讨,并补上所学的内容。

3、中心组成员年参学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学习报告会制度

1、中心组成员有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宣传教育的职责,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当好理论学习辅导员。

2、中心组要在全局定期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每位成员都有作学习辅导或中心发言的任务。

3、中心组成员每季要在中心组集中学习时报告一次心得体会。

(四)学习通报制度

中心组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每半年由学习组长检查一次每位成员的学习情况,并将自学情况、出席集中学习情况、学习心得体会、理论联系实际等情况在中心组内部进行通报。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教育党员遵守党纪政纪,模范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形式多样的党风、党纪教育。纪检组、机关党委要履行监督职能,严肃查处党员的违纪案件,对出现违纪人和事的支部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每年年初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之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廉政考核制度

(一)“考廉”范围

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均实行廉政考核。

(二)“考廉”的主要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制度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

(三)“考廉”方法

根据党组统一部署,“考廉”应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考廉”工作要深入细致,客观公正。

1、听取各党总支、支部党政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汇报;

2、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主要领导、离退休干部、党外人士及基层干部和知情人谈话;

3、查阅和搜集有关资料;

4、对考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

(四)“考廉”组织处理

考察结束后,要将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做出实事求是的考察结论,并向党组织、党委汇报。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经初步了解,构成违纪的,由局纪检组按立案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对虽构不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建议党组织进行调整、交流和组织处理;
对考察中发现的党性强、作风正、政绩突出的干部建议党组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廉政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风纪建设规定

为了整顿机关风纪,杜绝机关党员干部中的思想涣散、工作飘浮、纪律松弛、说假话、说空话、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等不良风气,促进建立务实、向上、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纪律,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风纪建设规定

1、领导带头,遵守机关风纪。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办私事,早晨上班科长提前5分钟、局领导和部门领导提前10分钟到岗。下基层要遵守登记制度。

2、按时参加集体劳动和学习,劳动和学习期间一律不准接待、处理其他事务。

3、夜间值宿和节假日值班必须按时到岗,有事或有病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未经主管领导准假者,视为旷工。

4、因患病或有事不能上班,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未经主管领导准假者,视为旷工。

5、工作时间不打麻将、扑克、乒乓球和下象棋等娱乐活动(工会组织的活动除外)。

6、严格执行往来人员招待标准,不得挥霍浪费,不准超标准请吃、吃请、大吃大喝,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7、严禁利用职权勒、卡、拿、要。

8、严禁弄虚作假,期上瞒下和说大话、假话、空话。

9、树立公仆形象,杜绝作风飘浮、办事效率低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

10、不准到基层或下属单位据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1、婚丧嫁娶不准大操大办收受礼金,坚决纠正“大车队”现象。科级干部本人或子女结婚前要报告局纪检组,处级干部本人或子女结婚或办理其他重大事项要提前报告市纪检委审批。

12、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凡属办公楼所固有的一切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更动和折换。要保持室内和环境卫生。汽车司机要坚持节件、节油,提倡小毛病自己修,保证按时出车和安全行驶。机关干部要注意节省办公用品、节电、节水和尽力控制电话费支出。

13、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机关干部不得传播“小道消息”,散布不满情绪、发牢骚、讲怪话、恶意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等不利于团结的自由主义行为。如发生此类问题,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二)检查考核办法

1、风纪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职工遵守纪律情况要坚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学习、劳动、出勤、值班、值宿等考勤制度,不定期对考核和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违反纪律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报局党组纪检组处理。局领导将不定期对所属单位执行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查出问题,严肃处理。

2、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每年对全局干部执行各项纪律情况进行集中评定,将评定结果报局党组讨论后,在全局通报,并作为党员评议、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实行局党组成员、处级干部内部谈心制度。

一、当个人意见被否决后,思想上想不通时必谈;

二、工作发生重大变动时必谈;

三、互相间产生思想和工作上的误解时必谈;

四、当工作中有压力,产生急躁和畏难情绪时必谈;

五、某个成员在工作廉政方面有反映或有问题时必谈;

六、在办理给局科室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情时,领导必须事先谈心;

七、每个成员及处级干部每次谈心的情况要随时反馈党组以便及时沟通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

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述职报告

2018年来在区卫计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心全体职工及党员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作为党支部书记,我始终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区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化推进“二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抓手,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根本,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将2018年来党建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规范开展党支部组织生活

按照娄底市组织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坚持“三

会一课”制度,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会前认真准备与党员之间互相沟通,授课时层次清楚、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会后认真及时整理归纳资料。

二、坚持“谈心谈话”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了解职工和党员的思想状态,

深入探讨解决中心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达成广泛共识,促进各项工作均衡发展。

三、认真开展党员分类管理考核

根据积分管理内容,政治合格方面、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品德合格方面、发挥作风合格方面来考评每一位党员,经常教育和提醒党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重大的原则上分清是非,讲纪律、讲规矩,发展党的优良传统,清正廉洁,积极为单位的发展献计献策,团结并带领职工认真尽职尽责,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以及党建工作齐心并进。

三、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及时传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例如在职工中传达学

习“婚、嫁、娶”以及“升学宴”等有关规定,规范我们的行为,平时工作中注意经常“提提醒”、“红红脸”、“出出汗”目的即为规范行为,做到不违规、不违纪。

四是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持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有计划地发展新党员。认真做好党员的统计和党费的收缴工作。有计划的扩大党内活动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广泛吸纳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让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非党员群众在党内活动中接受教育,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等党群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深入扎实开展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进一步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中心发展保驾护航。

把党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廉洁自律情况

 能用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中央和各级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自己做到:上级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上级要求达到的我争取达到,不违章、不违纪、不犯法,严格按廉政措施秉公办事,在考虑问题、处理事情当中,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做个称职的支部书记。

六、存在的问题

 1、自身理论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2、支部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3、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时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

【篇五】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假话

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知识集锦
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 实、做人要实。
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

新时期党员干部要适应“四个新常态”:从严治党新常态、依法
治国新常态、作风建设新常态、深化改革新常态。

党员干部做人做事的四条底线: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
道德底线。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为民、务实、清廉。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


治治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换届纪律“九个严禁、九个一律”:
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委组织部换届工作“六个坚决查处”:
一是坚决查处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行为。

二是坚决查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造假骗官等行为。

三是坚决查处违规用人、跑风漏气、隐瞒实情等行为。

四是坚决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力等行为。

五是坚决查处造谣诬告、干扰换届、破坏选举等行为。
六是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等问题。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的工作制度之一。“三会”是:定期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
“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季度一次。
党费标准: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党费按月足额及时自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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