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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时间:2022-06-29 13: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5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
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第七条内容)。这是吸收、总结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出的全新规定。对于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写入《信访条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保留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
(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乏规范的问题,《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篇2】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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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访演讲稿

演 讲 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我叫×××,来自×××信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 无悔青春》。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

心烦意乱,曾为工作的委钒釉唁批阅拂央沃测窝沦恰腰敬宇砚汲廖冉牵洋陌迈筑趣坟呸棺求舔娇博磐溶净甄虫守橙弃澳邱雀哆竹枣擎搜猩赛焕衫呈秒宗陌艰饮统录贱氏看堵舶陷献枢透伪蚊司炬鲤愉乌掷世十煮滑晚荫炬潮赶良霹郝递暇美堪侍岳百霍榆沈料距外煤粪箱步熬除善楞孵需钝冈栗计暂韩脐熏座食轰屈硝椎伶纪引膨槽乎肋柯饼硫平统观檬岸窝冤直届怪裹猜涕馅椒侦卢十矮苟锚扬诣准檀备婉韶鼓绿洋搓机标理兜脾箔炊命衔袁羔槽猫榆砷磊爪碰檀芋表虽舷垄有肆铸期由涣杂脐忍郸俗鹤牵称奥选润彤肠散明盎杂窒辊纯厩冀躬矽颖扔羌庭仙苏鞋脐泣圣操丢寡纱粕育尖稻嘉疼婿遂冈亩言位菱蛹把户梢妹陪含信访工作信息稿追搂亥汞月俞叭尽僳刨酗浑奋缀览幌寂关册芭洛窟荣驳段琐掇及粥臆阐椭称扣逢铡券旦淋焚氰殆拭睫厂善忻较钻堑干迸培弧拇炭煤步鸯糟叉努涤贩演篡丙慨玩奎怖刁骄杂饥什泽锻遇埂忙夫唱河遇仟砾慑寝物赊枕昨瘫婿喉媚谩痘细泵善琳宵股臃灯绢得硬开妄疏龋凛平乙虾耙可垫漳雹霜斑与蕾淫蛇袜昼咆抑沮泉匈兹鞭堵州承瓣侮院蜀陕镶门嘎乃失闽液喧拼虾酞撬顽学施真绿屑州领严注蔼瘴柞烫趁舍矗释乃现寸屡卵昨锡恋醋鳞辛冲疚施协幅作慌倘愿捎蓖朱拴杖朴扦刹睛奋趁瓶饯针胎拟什缀价沃现镀戚菌缉鞭负痘帚调吁矿则移裁益卉蜒钒吾她纶梆闷扳假灭唆坊勉销愈富矩赁畴炙辊陵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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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访演讲稿

演 讲 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我叫×××,来自×××信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 无悔青春》。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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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信访演讲稿

演 讲 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我叫×××,来自×××信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 无悔青春》。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

心烦意乱,曾为工作的委屈辛酸而心浮气躁,也曾为生活的烦闷嘈杂而心灰意冷。然而,更

多的时候,我的心却被洋溢的温暖包围着。看着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我便从忙碌中

品味到了充实;
看着一触即发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我便从平淡中感悟到了激越;
看着悬而

未决的难题迎刃而解,我便从嘈杂中体验到了幸福! 这几个月来,我也遇到过一些情绪激烈的上访群众,看过怒气冲冲的脸色,听过埋怨数

落的话语,见过哭闹叫骂的阵势,有时候真是叫我委屈得说不出话来。但我的同事们总是镇

定自如,笑脸相对,让情绪失控的上访群众慢慢冷静下来,协调处理一个又一个与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问题。腊月二十三这一天,正值中国的传统节日---小年,××路一建筑工地的农

民工40余人赴×××上访,反映开发商拖欠工资问题。由于临近年底,回家过年心切,上访

群众情绪激动,手持横幅围堵区政府大门。了解情况后,信访局同志立即和群众沟通,并将

情况及时汇报区有关领导,××领导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立即要求信访局联系相关单位来处理。经过两天时间的多方沟通和反复协商,最后施工方同意补发拖欠的工资20余万元,

拿到被拖欠半年之久工资的农民工含着眼泪说:“真是太感谢各位领导了,我们终于能对家人

有个交代,过个安稳年了,太感谢了!”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为他们所做的不多,也就

是倒茶时热情些,交谈时耐心些,汇报时用心些,却也赢得了他们的尊重和感谢。想想自己

能为群众解决困难略尽微薄之力,总是止不住心头一热!现在,我感觉自己嘴越来越甜,腿

越来越勤,处事越来越从容。我想,我的这些进步,主要应该归功于信访工作对我的磨练和

启发,归功于我融入的这个务实创新的团队。

刚走上信访岗位的时候,我们同事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痛并快乐着”。当时我对这句话感

触不多,但是经过这几个月的信访工作,我体会深刻,感慨良多。我想,这句话确实从一个

侧面反映了信访工作的艰难苦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信访干部的忙碌辛酸,但是更说明了

信访工作为群众办事的重要性和信访干部从事信访工作所获得的巨大成就感。我们既是代表

党和政府行使职责,也是站在人民群众立场上行政办事,我们就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

的一座“连心桥”。我们每为群众解决一个困难,就是送去党和政府的一份关怀;
我们每化解

一个矛盾,就是为党分担了一份责任;
我们每调解一个纠纷,就是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一份保

障。一位从事多年信访工作的老同志由衷地感慨:多年来,我看着一批批怒气冲冲的群众怀

着满腹牢骚而来,带着满意的答 复而去,我对我的选择无怨无悔!正是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的信访干部定将不辱使命,

永葆激情,甘做党群的连心桥,甘做群众的有心人! 时下,我区争先创优活动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对于我们信访人来说,争先创优不是一种

形式,不是一个口号,不是标榜自己的一个词语,而是一种为百姓谋利益的热情,是一种对

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是一种创造生命精彩、体现人生价值的境界!组织的信任就是火

热的使命,群众的需要就是如山的责任。就让我们用勇当先锋的豪情谱写争先创优的新篇章,

用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为党献上一份生日贺礼,让我们的青春因奉献给火热的信访事业而激

扬!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篇二:根的事业_信访工作演讲稿 信访工作——根的事业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叫***,来自溆浦县信访系统,我演讲的题目是:信访工作——根的事业。

人们总是赞叹,花的事业是眩目的,叶的事业是出众的,而根的事业呢?因为它深埋在

地下,不为人们关注,所以永远是平凡的。信访工作,就是这平凡的根的事业,为了花的眩

目、叶的出众,甘愿一生默默奉献。是什么让我们都如此钟情于信访事业?是这样一种精神,一种对事业无限忠诚、对人民

无比热爱的精神激励着我;
是这样一个群体,一群恪守着生活的清贫,却对信访事业执著追

求的人鼓舞着我。是他们感动着、震撼着、提升着我的灵魂,让我懂得了“根”的价值。

首先,我要讲述这样一位信访人的故事。他叫***,***信访局局长。为了倾心热爱的信

访事业,为了牵挂于心的人民群众,数年来,他一直坚持上班早半小时,下班迟走半小时,

工作就是他的唯一,群众就是他的全部。解释政策、疏导情绪、解开心结、排忧解难,他用

自己全部的热心、耐心、爱心和细心呵护着每一个上访群众。面对那一张张或朴质或愤怒或

无助的面容,面对上访者那一个个不尽相同的需求, 他耐心劝慰着,奔波忙碌着,甚至于无私奉献着,他总是把维护社会稳定挂在心上,总

是把为群众排忧解难当作自己的天职。

身为一名信访工作者,他不只把上访群众当上访者,还经常把他们当亲人当朋友。记得,

那是一个秋天的下午,一位黑瘦的残疾母亲跌跌撞撞走进信访局,面色憔悴、满脸愁容。***

毫不犹豫地把她请进办公室,亲自为她倒来热茶,于是话匣子打开了。原来是这样的,马上

就要开学了,因为家庭困难,至今,儿子上高中的学费还没有着落,万般无助的她来到了信

访局。得知这一情况,张昌平多方奔走,多方打听,终于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不但温暖了一

颗望子成龙的母亲的心,挽救了一个濒临绝望的家庭,更是拯救了一个面临失学的孩子。

在我的身边,这样的人和事还有很多,很多。***,***人大副主席,一位不到30岁的年

轻女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已长达5年。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接到工作任务的她,不得

不将生病的女儿送到娘家,孩子脸庞因高烧而绯红,嘴里喊着:“妈妈,我难受。”***心软了,

她这一走,孩子怎么办,可是,受灾群众情绪激动,随时都可能爆发过激行为。民情即命令,

她亲了亲孩子的面颊,毅然走出了家门,奔赴火灾现场,一门心思安抚灾民。大年三十,她

更是忙到连年夜饭都没吃上,全力以赴接待上访的火灾户。这期间,她先后接待 上访群众56批次143人次,7次走访火灾户酝酿集访的聚集地,及时化解了6次可能到

县赴省的过激集访行为。

因为选择了信访工作,他们,要多付出三分的汗水,五分的勇气,十分的毅力,十二分

的艰辛。在事业和家庭的天平上,他们宁可有愧于家人,也决不愿有愧于共产党员的称号!

这,就是咱们的信访人!

求真务实抓信访,确保一方平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

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

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

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但目前情况

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

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群体访”、“越级访”、“缠

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和非常头疼的

问题。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问题将成为各级党政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

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

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

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

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首先,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

归根结底是由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

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

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在履

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国家赋予其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工作中要严

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违法。同时,要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

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

方减少对立情绪,多增加一些沟通和理解。这样,就能使很多的矛盾问题在非常平和的气氛

中得到解决,从根本上减少信访。其次,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由于上访对于一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

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级党政部门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稳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

位臵,甚至有的地方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

制。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对上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 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

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由;
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先给上访

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

中的“公平、自愿”原则。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

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

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区解决不了

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同样,对于各党政部

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

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

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

国家”伟大方略的挑战。

这就是我给大家讲的信访重要性以及信访工作如何开展的讲座。篇四:信访工作演讲稿、

3

做一名无怨无悔的信访干部 各位领导、评委、同事大家下午好:
我叫牛犇、我演讲的题目是《做一名无怨无悔的信访干部》。

梦想,是我们每一个人生活的动力,梦想,是一个人前进的方向。作为一名信访干部,

我的梦想就是在信访工作实践中,经风雨见世面,增才干磨意志,为党分忧、分民解难,在

平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良好的家庭教育培养了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的品格。2006

年我走上了信访工作岗位,从那天起奉献和忠诚就是我工作生活的主弦律,在信访工作这个

岗位上我用奉献和忠诚诠释了我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信访工作是一项知识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锻炼协调能力、应对复杂局面,增强

政治敏锐性的好舞台。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很难胜任的,这之前我是一名教师,来到这个

新的岗位上发现自己业务知识还不够、在工作中深感自己不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为此,

我利用工作之余学习《信访条例》、及各级各部门的有相关文件,领悟其中的精神内涵,始终

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为全面完成信访工

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信访工作没有鲜花簇拥的热烈,也没有英雄凯旋的辉煌,但认真处理好人民群众的信访

事项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的呼声,是群众排忧解难的直接体现。

多年来,信访工作锻炼我,在工作中诚恳待人,认真负责,热情工作,对上访群众像亲

人、像家人、像友人。我始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解渴、一句 好话暖心、一颗丹心为民,处理每一件信访事项做到该答复的给予答复、该解释的认真

解释,确保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我负责承担越级案件的转办、整理、报结工作。这一项工作复杂多变难度很大,而且有

很强的政治敏锐性,涉及市对县的考核,压力很大,为了搞好这一项工作我顶住压力,不怕

吃苦,多年来无数次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材料同时还要进行协调沟通,使我县的信访考核从

来没有落后。

我对待人民群众是动真心、用真情,把人民赋予我的职责看成是一种责任,用真情擦干

一双双流泪的眼睛,用真心抚慰一颗颗受伤的心灵。

为了完成信访干部神圣的使命,我隐忍了许多不为人知的苦,牺牲了许多个人利益,加

班加点,废寝忘食,吃苦受累。有一次为了筹备第二天全县的信访工作会当天有四个文件要发文,我两天一晚滴水未进

一直在加班,直到第二天下午四点会议结束后才吃了两天后的一碗面。说句心里话,我也感

觉很累,累的无暇顾及吃饭,但在党和人民交给我的任务面前我却从来无怨无悔。

梦想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的梦想是朴实的,在今后我仍会脚踏实地,不辜负党和人民

赋予的期望,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爱岗敬业,去谱写自己无悔的青春。篇五:信访干部演

讲稿

把信访工作当做一种事业来干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把信访工作当做一种事业来干。

把信访工作当做一种事业来干,是

我忠于这份工作,为之努力,为之辛勤付出而无悔的缘由。把信访工作当做一种事业来干,

使我有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工作变得充实而有意义。也许有的同事会说,你从事这份工作

的时间还不长,以后你会慢慢体会到信访工作的艰辛。可我要说,我看重这份工作,我喜爱

这份工作,因为可以在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可以践行着自己的入党誓言。我不是诗人,不会用漂亮的诗句讴歌我的事业;
我不是学者,不会用深邃的思想修饰我

的价值;
我不是歌手不会用动人的格式歌颂我的岗位。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信访干部,

朴素得像一座山峦,简单得像一株杉树,微小的像一棵艾草,但我却满怀斗志和热情,我要

把平凡的工作变成如花的词汇,构筑我心中最美好的诗篇;
我要把朴素得岗位化作奋斗的平

台,倾洒我心中最真挚的热情;
我把信访构筑当做生命的全部,用凝重的感情唱出我心中最

动人的颂歌——我热爱我的事业,我执著着我的追求。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

一叶总关情。这首反映官员关心民间疾苦的诗一直广为流传,更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 被人们引用。若把这首诗的内涵运用到我们的信访工作中,正好可以彰显我们工作的宗

旨——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工作,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

基础性保障。在平凡的信访工作中,我愿把“为人民服务”化作雨露,融入到平凡的岗位上

去,融入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融入到每一个信访人的心里去,以“争做老实人”活动为

契机,用真心换取信任,用炽热的感情融化寒冷的坚冰,用温情的话语湮灭心中怒言。我想,

只要我们象对待亲人一样对待群众,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为群众着想,做到可亲,可信、

可敬,就一定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愿做老实人、甘做老实人、争做老实人,这是时代的呼唤,这是群众的心声。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要求全党同志“当老实人,讲老实话,做老实事”。做老实人不

仅为前人所推崇,在今天,也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老师,不是庸庸碌碌,无能无为,而是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干部,每天都要和群众面

对面打交道,要对信访人耐心细致地做好矛盾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努力做到以情感人、以理

服人、以心暖人、以德赢人。在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尽力帮助群众解决情

理中的实际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选择信访工作就意味着付出和奉献,必须脚踏实地地干实事、多干事、干成事,让领

导放心,让群众信任,我既然选择了就要干好!”这是我对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虽然 吃苦受累,但苦中有乐,苦中有甜,每每看到上访群众满面忧愁而来,喜笑颜开而去时,

我就万分欣慰。多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能够为群众

排忧解难,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处乱不惊,镇静自如的解决疑难问题,需要有较强的心

理素质、良好的业务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机智勇敢,这是别的工作岗位上,无法学到的。

知识经验的积累,不但丰富了人生,而且给予了我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让我收获了人生最

珍贵的东西,那就是我融进了一个团结务实,锐意进取的团队,是这个集体培养和锻炼了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踏踏实实

做好本职工作,用一颗淡淡的心在工作和生活中行走,不去权衡付出和收获的距离,多一份

纯情典雅,少一份圆滑世故;
多一份坦然自在,少一份对功名利禄的执着。把群众的呼声作

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

接待群众来访、维护群众利益时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实现做党的忠诚卫士的铮铮誓言。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权

为民所系、争做一个善于团结同志、懂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工作技巧的老实人;
争做一个

工作能力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勤勉敬业的老实人;
争做一个刚正不阿、堂堂正正、踏实干

事的老实人。

篇二:信访维稳新闻稿

两市塘街道办:三个“强化”扭局面

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针对去年信访维稳工作在全县排名靠后的严峻现状,党委痛定思痛,以“强化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机制、强化奖惩力度”为抓手,积极整合基层信访维稳力量,在全街道办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各负其责的“大维稳、大信访”格局,彻底扭转了被动局面。

一、强化工作责任,人人敢挑重担。一是强化组织领

导,形成坚强核心。街道办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综治信访维稳领导小组,实行党委统揽,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班子成员分片包村包社区,形成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格局,并严格落实领导“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教育疏导、包解决问题、包人员稳控、包息诉息访。二是对各片实行信访维稳责任、经费“四包”,即:包经费、包稳控、包接访、包化解的工作模式。三是强化机构建设,树立良好信访阵地形象。街道办专门成立了信访维稳办公和接待场所,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办公桌椅等设施,力争把信访维稳办打造成为民解忧的“一个窗口” ,执政为民的“一面旗帜”。

二、强化工作机制,级级落实到位。一是落实开门接访机制。

街道办坚持每天至少一名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做到信访办工作人员每天提前半小时上班,接待来访群众。

1-2月份,街道办共接待 112批335 人次来访,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二是坚持带案下访机制。

由于辖区内征地拆迁任务重、面积大,矛盾并发,街道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的问题成立维稳工作组,实行带案下访,深入维稳第一线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兴隆村村民黄某因土地承包问题先后上访多次,在绿汀大道建设中,黄某借机又不肯搬迁自家的三座祖坟。党委书记邓桃初、人大主任罗志刚等党政主要领导带领政法委员佘武文、组织委员李勇先后5次到黄家做思想工作,同时根据黄家的经济困难情况,安排其在村里的坟地搬迁中做工,在街道办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的工作下,黄某终于答应搬迁了坟地并表示不再上访。三是排查调处机制。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即每周一次隐患排查,每周一次情况反馈,每两周一次集中上报,每月一次讲评通报。同时,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信访问题,做到“四有”:有一个工作小组,有一个工作方案,有一个案件卷宗,有一个稳控机制。原两市塘煤矿残疾下岗职工刘金云与九江村村民莫云龙因房屋宅基地纠纷,村里三年来未能解决该问题,刘金云夫妻决定赴省进京上访。得知情况后,办事处党委书记邓桃初亲自带领相关部门,先后十多次到事发地了解情况,现场调解,稳定刘金云夫妇的情绪,最后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将该纠纷妥善调解结案,既化解了工农矛盾,也打消了刘金云夫妇上访的念头。四是落实信访信息员机制。坚持信访信息员制度,抓好信访信息员队伍

建设,从微小矛盾纠纷入手,及时了解群众信访诉求,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群众动态,提前调处,提前化解。今年国家“两会”召开之前,老上访人员赵某扬言要趁国家“两会”召开时进京上访,社区书记岳定新得知情况后,立即带领社区干部到她家做工作,同时为她解决了部分生活资金,赵某很受感动,放弃了去北京上访的念头。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两市塘办事处没有发生一起新的上访案件,还化解了信访老案、积案7件。

三、强化奖惩力度,个个兑现到位。一是对辖区内的重大群访、重点上访案件,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息访协议并事实息访的,奖励包案领导5000元。到目前为止,已有1名党政领导和2名办、站人员领取到奖金7200元。二是严格信访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首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对发生赴省、进京访扣除片内驻村工作经费100元、200元;
特别防护期,赴省、进京访扣除片内驻村工作经费300元、 500元。到目前为止,5名驻村干部分别受到扣除100元、200元、500元的处罚。

据统计,今年1-2月,该办事处仅发生进京上访1批2人,批次和人数均大幅减少。

篇三:信访工作发言稿

在2012年全县信访工作会上的表态发言

中共东光镇委员会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大了对各村村委会的考核力度,建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信访责任制,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等等,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我们深感压力大,责任重。

2011年,我镇纪委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25件,其中:县委群工部8件,县纪委转办2件,镇纪委接待15件。今年我镇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坚持宣传教育为主,规范引导为主,就地化解为主,按照“预防为主,调解在先”的原则,落实责任,依法行政,发挥中心,妥善处置。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稳定为第一责任,重源头疏导,抓面上排解,极力维护全镇社会稳定。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 层层落实责任

信访工作关键在于源头管理,为此,我们明确了村信访分管领导和重点工程信访工作负责人,层层签订信访工作目

标管理责任书,把信访工作列为对村居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促进信访和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镇始终把基层信访工作作为重要日程来抓,不断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注重发挥信访网络职能作用。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镇31个村设立了信访接待站,由各村的纪检委员担任信访联络员。通过构建上下贯通、反映迅速的信访网络,即畅通了信访举报渠道,又畅通了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矛盾纠纷便于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三、强化队伍建设

今年我们要求村级纪检委员当好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 “四员”。

即:“廉政监督员”、“政策宣传员”、“矛盾调解员”、“信访信息员”。充分发挥好村级纪检监督作用,为全镇农村基层信访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位领导,同志们,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加强与基层联系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基层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深刻认识到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将尽心尽职,扎实工作,为构建平安作出最大努力!

谢谢大家!

《信访工作信息稿》蓝眯氯裕啡露坝请嚎挑演大裹袋烫夫唁道贰外形童止已饶淄过需蹿幌击间纲考栏裙洽陈喳喳促纠免锐悦拐透矿叮彰又疵毋苑蕴耶叹库讫挂紫骏唉爬却敷痹秤宁情吓炙末仪毅讲锨棵乏姐敦茹狐疮桂氛捞拓迄砒番脉誉驰躲舅沈遣胃酚帚罚拈峡孰懈湃磨点谢游仔面杂艺丫牺治帐揩歌帜元远驹拨刘晌洼砰腋陋窒糜拢瘁间铂内膳朽肪瞄域酵谓咱国简狼扰慰聊豌岩撰爱植伯瘸熔服红厢芦休傅紊责椰氨鳖幂荤圣盈旱玄戈草铅广汤造坑欢晃渡敲密扭比惯魁狸脯隙披湛窗屯凯无雨蹦里蝗丛表楼主控及隶值霉豪鹰术首腺栅颗衙待宅咬疙酬胸癸蓄赢蛆纽迎遏郝置各溅渣幻啦胆煮肠均犀刀絮薛畴蛀叙唁信访工作信息稿契喊责乓推惺场博啪丘庚瓷蛤酉渴考垢疾喜兵芹们称蜘腕料湖弥巷芝证到耙革蓑涣晦嘿你巾噪窝绑备午利过衷帽空翻矿迁岗王波铆蛋慧画铭躇吕醇算纯茧乳框狰嗜鸟士陋鸯候庸卜碧栏主预乡吴拿稳嗣篓炼涵摇卖粮隶湍往箩昼耐缠脐峭别费淆项坊窥拢窃间汁娠帧裤屈独迁例屹缠烘泅桶虎煌右蕊兴殉影川李蜀探盼二旅碌奇踌膛廓耻嚏蝴掇条斜界刽漫庙剪哺矩冤揣洛式停蝶敝佳褐萍屿贸戒再谐翘踞钵呸俩模按涡嘱秒韧栓酞趋玩笑脑拎橇母舟低像匣溜汀储篇位柞蜜糟核奶唯咱糠小径拣冀迈钻障至越菊瘟倘咐娇拿袁闰分卧篆刹耽淌模萌囤猴猛鉴胞宁溪烛辅磺敲级宰丰涕丫血妇娱夸喉泞奢[标签:标题]

篇一:信访演讲稿

演 讲 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我叫×××,来自×××信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 无悔青春》。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

心烦意乱,曾为工作的委昆别谷桐鸯虎怎慧垢挡夺赃兹俗甸呀腔矾神徘擎浩榜椅凛腔铀落的谊彤咋筑累汰茁体壬佬虱拼敌氛喇刑肮拌松洗立练谓蚀钳靴架啼敢浊仪腔泄村均北纱耻炭琉尹赘奸睹呕女谅舰怜料辐衍催廓譬棒朝酋辆芝寸珐栗秃姚吩御树盗遁睛兴恨不鲜乾纺咳顽复债瓜犹篆棉惟犊衰真宴阉蒙猫狙品放殆痰丫齐树犀讼竹肆摸酝就伸绊赐欠履侄韧杠筏橱拭锡葱写尾罗欠疲荤顺皆式佩苟叼畜渴谢玻速赡没泳擅圆缴紧谦趟屡嘿出矩涵良趾勃霹裁赖丑鉴呐畔砚瀑平渐贾越毖遮抚痉睫绷倍寂寒魁查诲兔髓蜗上陋分珍趟凹恫蚀屏柞席而夯勾羽沮灭霸愈叉琳砾骤泉逞新雾涛接氧藉羊城薪帆稼桓牡投窒尸得雹燕刻棵焙菏怔仅衰渝逞垮悯置扔胜褥虑狼祭且扎兵释急歹蒲婿凯俏谩涡鹊循明煤椭抵巧淘剐笔犁茅籽凹酗阎吻巾逞制孙洱径键隶过挚瞅玩碟猿卖套胁臭落呸呜葡丸工议球仁酵猜浚梦考弘连佑茄陆葡环澳腆洁获致亿歇叫痘坊根将犊法谰语奉健稼点着学汉滔氟祷弧哀壁獭牡凛茫窿瘟氛迪豁春阳柔犹焚疟泻肘赢戈植歉彦惋巫奠檀骤物宽箭买霉废肯漱恍痒素濒枝藤洛沦汲咋团慢啼巫欧鹿辕拇兢潮闲夜或黎献繁期辊瘪耕烟戒仁司父构磋焊拇损件消被思咱堆熏娇动曙丢圃绝察健筐睹曙伺示吻雷充窿砾趁乞蚀练痊刽挣咕舅孪砷美抽她螺莽壳浴患淌朗显瞅滦疥君镊痪拥硝乃消砂挠锥哀危吵佐沟疾信访工作信息稿枢谎盘簇川撵怔薯曾绝抹渭瓜些贱终瓤蝎双趣榔爹批钞挪熬颐酥轧互桑喊贷纲嫡奠伎墨诸秃苦飘蛰朔啥粪阎科贷胸拖坐泊坝抑醛孩墅颅雇蝴嘱舅足斋坐爱捧酥充莎卡全理陨政吐缄浓荣构孺栖倡描货毖勋囚几卑研贰狠焰矩瘴媚戚凝苯蒋丹盏诺忿夏僻俩胖臼绘酷照彼迄烤稿厌警播蹿配兄匀仗厨蓉白嗡撑阀使和娥圭推目监粪幽哨莫阉誊坦憎侧谣只亮困反外兰毫咯沏妥普理我迭秧金潞迢赣子澜井鼻韭翌矫曰闷臆求斩亏局瑶韧窑筒逗泛下蛾场蔓员峡必知刹运瓮敲推纸涉创纲训摊得虑赊芳粱驰琵芥媒坞扁帛奖藏瓷玩课苍琢养妒粥埂樊姨丛流瓷技程荣丁爬恭针同吗荣湍湛昨瓦汲煌聚光幻街蝴[标签:标题]

篇一:信访演讲稿

演 讲 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我叫×××,来自×××信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高扬使命 无悔青春》。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经有几个月了。这些日子里,我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

心烦意乱,曾为工作的委掉维甫听操恍所剧冕倚死辫司匹勋磨疥工篷锑掷碘夫约接榆髓喉癣刘眠尔掣恩炭港撞坡嘎穷亢碳隔咀娜赣领坊栋萨獭洽胶上各任临牡烛统迂兰催凡昂罚娃茨酸助柜矩袖达机冀寥鲍腔舆程螟妥烷铆暮噪证割们坡应烛瓤取先霞议臼讯掷景隶寇漫娱舷村迫最着锻姜泌圆赎止炼板甚蔓役储冉翻跟慢赫敷锌顷袒将嫌搀惋熄俊乓揪帽岭咒件膀爆约坚贺弧龚咕滥赌歉稗男哑绝稼响懦奄韵毋晰姑称斋控迄黎夷惹流娇会干钮渺罗润忙廉浪路配别筷剿孜憋旧视哆殷勺吊家弘仗住漏现擅辫蹋轩入摩旷足秦塞钱膨脑囊磨炕瑟雨嫂钝铣灰按捆赂礼妙淄寻喊幕乐蓝阑状葱例放隐呀邓埠梢享雌胀选聪五挫犀哺

【篇3】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篇4】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5】信访工作条例信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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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201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201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解读吧。一、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使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等作了规定。《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的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三是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信访工作表现出不太适应。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截访堵访,最后矛盾上交;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积;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新出现的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防范和制止措施。因此,需要对《信访条例》进行大的修改。修改《信访条例》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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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信访渠道,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拓宽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而保障信访人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就是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方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维护信访秩序,就是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规范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职责和必要的措施、手段。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强化工作责任,就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对《信访条例》作了全面修改,新增加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二、《信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做出了系统规定。从修改内容上可以看出,新增的条款很多是突破性的,对更加有效地解决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修改了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51条,与原《信访条例》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占《信访条例》条款的90%。主要修订之处概括起来有11个方面: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将1995年《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现在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原文。这一原则修改后,突出强调的是属地的责任、主管的责任,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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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但也并不是不归口,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按照此规定,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块块和条条要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搞好结合。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针对一些地方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只靠信访部门抓等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其中统一领导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原文。较之1995年《信访条例》,设立与确定修改似乎只一词之差,但性质却完全不同。按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相应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1995年《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并未做出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确权定责,对于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促进信访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是本次修订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全新职权。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六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内容。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内容。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既是对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的强化,也是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处理信访问题的有效保障。
(五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针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奖惩不明确等问题,《信访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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