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阿达文秘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自查报告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发言稿 策划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2022年度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30 16:4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推荐)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3篇

第一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报告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窗口”,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渠道,其工作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此,xx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加强双基、着力规范、狠抓办理、提高水平”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
  一、加强信访举报基础工作,促进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一方面,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即于每周星期二由市纪委常委带领信访室工作人员轮流接访,受理群众的投诉。并实行首访负责制,谁首次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包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乡镇场、村,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场、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12次,接访群众73人,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各乡镇场、各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为相应部门和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乡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各部门纪工委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抓好所在乡镇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二是搭建好接访平台,在各乡镇场和大的系统单位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信访举报,并且每季度将接访情况上报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还在各乡镇场、各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箱,由信访室工作人员定期收集信访举报箱里的信访信息。目前,我市已设立信访接待室33个、信访举报箱76个,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三是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2名退休老干部和回乡村的退伍军人分别作为所在部门和乡、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乡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我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横向交流与沟通。切实加强与公检法、审计、财政、组织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定期相互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从而及时排查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和有价值的线索。
  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通过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
  、积极开展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按照中纪委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我市纪委、监察局在各乡镇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
  二、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根据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了《xx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使我市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切实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属于业务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及时办理,调查处理中不得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能一推了之,而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解决。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着力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将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通过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信访秩序。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主要是强化信访内部监督制约,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等措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纪委、监察局每半年还对各乡镇、各部门依纪依法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遵守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信访举报的办理力度,认真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进一步加大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加大督办力度。同时,按照“市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部门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的要求,狠抓初信初访问题的处理落实,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越级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的发生。
  严格按办理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一是归口管理。凡本委机关所收信访举报件,以及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或按领导批示办理。二是分类管理。信访室根据举报内容或领导批示,进行梳理、筛选、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作暂存处理,对有价值的信访线索进行信访初核,对反映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进行信访谈话处理。三是定期分析。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案件检查工作例会等,对群众信访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案件线索,寻找查处案件的突破口,提高信访线索的初核转案率。四是销号存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的一个月内办结,复杂的三个月内办结。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五是反复倒查。对一时尚不具备调查条件作暂存处理的案件线索,暂存一段时间后定期回头进行倒查梳理, 一旦条件成熟或有新的发现,及时安排人员初核。
  加强对重点信访的预防预测。定期排查信访重点户,在重大决策出台后和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重点工程开工前,认真排查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加以防范,特别是注意发现集体访、越级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解决。
  四、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定期组织信访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经常教育信访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坚持党性原则,恪尽职守,严守纪律,防止以权谋私、以信谋私。
  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对信访干部的系统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金融、证券、财务、税务、审计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依纪依法办事水平,提高正确运用法规政策、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需要。
  切实配齐配强信访干部。要求各乡镇场、各部门配齐配强信访干部,把政治素质高、有事业心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安排到信访室接待来访,处理信访问题。

第二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领导重视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一直在较高水平徘徊,越级上访情况严重,集体访、群体访增势迅猛,联名信访、匿名信访情况较为普遍,重复上访、多头上访问题突出,异常信访、突击信访时有发生,信访形势仍然严峻。因此,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面对目前信访举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
处理好群众信访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完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重要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信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上访的源头,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
逐步建立和开通举报网站,畅通双向反馈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下到基层,深入到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村组、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三是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要求处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解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来信、上访的苗头和隐患。五是要建立健全乡、村信访工作信息员网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加强换位思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二要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 的思想,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来信、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三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带着深厚感情,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每一件可能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信访问题,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信访。

  四、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

  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强化信访部门内部的监督制度,是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业务,强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的重要特征,也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不断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要结合《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访责任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对移送的信访举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对交办、转办的重要举报件要建立档案并加强督办催办。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处理,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对署名举报的,按要求进行限期答复。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制约,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信访处理程序,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使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理更规范、更有效。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的素质能力。

  信访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信访举报工作的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是完成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全体信访干部要联系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党的宗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探索深化信访举报工作的新思想、新途径,加强对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及金融、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疏导群众、综合分析的能力,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的利用,加强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信访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解决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第三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1993 年 5 月 21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

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 1991年 12月 24日中华人民共

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 是人民群众 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 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

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 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 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 要渠道;
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

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 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

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 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 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 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 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风廉 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 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 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 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

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 索;
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
对下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 本任务, 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 信息反馈、 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 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 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 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 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

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

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 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

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 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 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

度,实行目标管理。

导;
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
培训纪检监察信 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 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

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

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

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

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

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 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

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 信访干部不少于 4 人;
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 位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

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
区、县所辖街道、乡

(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 厂级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 )要设 专、兼职信访干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 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 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

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

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

行分类、 筛选,区别轻重缓急, 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

件,单独建立登记本, 简要登记后, 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 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

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 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

(见附表一 );
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 (见附表二 ) 。

对检举、 控告类信访和举报, 要写明被检举、 控告人的姓名、 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
申诉类信访要 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 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 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 理意见办理;
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 酌定;
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

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

情处理;
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
重要问 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 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

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 (无理取闹者除

外 ),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 视为信访老户, 对信访老户 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 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

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 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 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
对 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 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 工作;
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 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 进行批评教育;

对批评教育无效, 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

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反映 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 讨或说明;
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 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

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

来访卡片》 (见附表三 ),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 《登 记表》 (同附表二 ) 。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

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

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 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 引导和联系工作。

(3)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 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

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

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 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1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

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 地点;
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 访次数和处理情况;
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 访的要求。

2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

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 上级批复意见;
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 理机关处理意见;
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3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

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 认为无误, 请其签字, 作为查办材料 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 便查办。

(四 )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 (见附表四 )

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

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 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

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

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

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 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

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 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

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 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

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 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 尽快妥善处理;

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 要坦率地予以解释;

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 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 )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

要注意了解、

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

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 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

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 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

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 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 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 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 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 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

写《要信摘报》单 (见附表五 ),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

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 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 5 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 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

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 )编写《信访摘编》 (见附表六 )或《简报》。将信访举

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 专题综合材料, 经分管领导审阅后, 刊登《信访摘编》 或《简 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 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 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

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 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 或总结报告, 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 向本级党委、 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不应严重失真。

word/media/image5.gifword/media/image6.gif第四章 转



查和案件审理部门 )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

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 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 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

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应进行初步核实, 需要立案检查的, 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批准。

(三 )对本条 (一)(二 )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

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 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 理。处理的方法:
(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

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

(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

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 信访部门登 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 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 )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指工人、农民、战士、

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 理;
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 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

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 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

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 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 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 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 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

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 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 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

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 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 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

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

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 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 ,请其说明之后,连同

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 应不再往下转,

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

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

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

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 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
直 接进行复议或复查;
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

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
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 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
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 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 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

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 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 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 个基本条件:
(1) 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 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

(2) 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 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 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

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

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

纪检机关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 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 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 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 )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

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 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

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 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

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 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 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 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 )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

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 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

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 5 种:阅处、酌处、查

处(含复议、复查 ) 、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 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
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

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 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 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2)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

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

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

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

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

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 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

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

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

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 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 尽快得到处理。

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

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 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 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

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

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

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

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

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

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 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

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 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 )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 (案件简

要情况、协商意见等 ),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 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

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 察机关常委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

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

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 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 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 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 案件。

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

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 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 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

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 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 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

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 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

支持鼓励;
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 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
对检举、控告 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
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 良影响,教育错告者;
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

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

word/media/image7.gif关规定办理。



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 错全纠, 部分错部分纠, 不错不纠的原则, 实事求是地处理。

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

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 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 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 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

的案件,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如情况特殊,

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 由和办理情况。

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 控告和申诉, 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2)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

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

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 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

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

如果申诉人提出不

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3)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

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 上报材料 1 式 5 份 (中纪委 3 份、市

报材料 1 式 2 份;
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

3 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 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

名义;
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 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 必须说明已经常委会讨论批准或主管常委、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

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

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0 字要求认真 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
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 出意见或建议;
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 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

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

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

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 有权提出申诉, 要求复议、 复查。

(三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

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

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

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

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

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

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

规定, 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如有违犯, 必须接受教育、 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

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 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

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

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 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 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

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

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 诉;
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 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 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

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

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 接受检查和询问, 主动交待问题。

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

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 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

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 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 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

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

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

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 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

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4 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 =(当年结案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

件数)X 100 %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

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

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 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⑵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X

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 =(优质结案数 /当年结案数 )X

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 =(当年办结信访数 /当年受理信

访数 )X 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

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 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
理结果 (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 )的信访数。

(2)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 A=( 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 /乡镇

街道纪检机关总数)X 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

机关数 /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 )X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

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 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

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 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1)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 1 )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 )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

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

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 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2)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

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

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

登记表、本 )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常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 (10—15 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 (3—5 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

题的材料等。

(四 )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 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

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

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

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 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

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 领导对《简报》、《摘编》、

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
信访业务的来往函

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 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

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 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

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
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 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 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

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 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 年列表集中催办 1—2 次。

(二 )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 《摘编》、报告

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

题的函件;
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
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
本 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 )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
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

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 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

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

word/media/image8.gif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一 )信访室需打印的 《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

须经室主任、主管常委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

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 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

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 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把对 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

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 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 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

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 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 )严守机密, 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

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 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 规;
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

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 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

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 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 1993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10 月 18 日制定的 《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 作细则》同时撤销。

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 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推荐访问:信访工作 学习心得 条例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经验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