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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全文)

时间:2023-07-14 16:45:05 来源:网友投稿

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3年)》,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畜禽养殖禁

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1号文件要求及《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长环联〔20171号文件,依据《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绿园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20086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日修订);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0.《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11.《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2号);

12.《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

1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1号);

1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长环联〔20171号);

15.《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6.《长春市绿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7.《长春市绿园区都市农业发展规划(2015?2022年)》;

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兼顾国民经济及发展规划的原则;

3.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4.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的原则。

四、目的与意义

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对保障绿园区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区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闭合区域,待绿园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完成后,绿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依据该功能分区,自动调整。

(二)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1.绿园区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东、南、北侧均至绿园区边界,西侧至西四环路以西500米处;

2.合心镇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边界外扩500米的范围。

(三)军事设施畜禽养殖禁养区。

军事设施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大房身机场全部区域。

六、监管要求

1.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2017年底前,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或搬迁。

2.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非禁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依据本方案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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