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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涞水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24 11:54:03 来源:网友投稿

涞水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涞水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涞水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涞水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县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一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21的比例负担。从2014年起,我县对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实行缴费补贴政策,补贴范围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父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代缴20元养老保险费。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父母名单由计生局负责提供,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省政府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个人账户养老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16月)已年满60周岁,但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前不再补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各乡镇、社区办及村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财政局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同时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障增值。

(二)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九、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三级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级承担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专职人员,按照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标准,做到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双达标。不断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县财政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乡镇、社区办、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并负责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社区办一把手负总责,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业务经办人员。每个行政村要安排一名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待遇发放率列为乡镇、社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各乡镇、社区办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要建立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将人力、物力、财力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倾斜,保障工作需要。

各乡镇、社区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研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一、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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