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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盘锦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指导意见

时间:2023-07-18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开办者、经纪人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参照《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盘锦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盘锦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指导意见



盘锦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开办者、经纪人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参照《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及管理形式

1.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或龙头企业法人,以镇村为集散地,由地方政府提供规划使用场所依法投资建设的,为镇村生产农户提供果菜、水产品批发、信息采集、技术服务、经营管理,经纪人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小型批发市场。

2.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本镇村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产品销售经纪人入场开展批发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个人)或农产品龙头企业。

3.农村经纪人在批发市场内从事批发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人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原则。

4.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运行机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或龙头企业法人+经纪人+农户(水产养殖户)方式运行。

二、经营活动管理

5.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或关闭市场。出现下列情况,需暂停营业或临时关闭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及时通报所在地镇政府(或村委会),经批准后实施。

1)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产品销量增长需要,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的。

2)市场主体建筑属危房需要修缮、拆除、翻建的;市场消防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存在较大隐患,地方政府主导进行隐患整改的。

3)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6.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持照者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向所在地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2)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随意改变配套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

3)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交易秩序等制度;负责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4)负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纪人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农产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5)在市场内设置公告栏、投诉箱等设施,有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使用,记录和调解处理纠纷,为经纪人和农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6)市场开办者和经纪人要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7)市场开办者要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组织经纪人开展文明营商活动。

7.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经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纪人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在规定分拣区域内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和场外交易;不得在批发市场内违章搭建、设置建(构)筑物;不得私接电线。

3)批发市场开办者要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计量部门定期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8.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禁止批发除果蔬、水产品外的的商品。

9.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少两。

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3)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打压价格,牟取暴利。

4)设赌、迷信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5)以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营销农产品。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管理

10.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的建设、升级改造监督工作

11.各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升级改造的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12.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农产品、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负责对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等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13.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整治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周边环境,取缔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和乱设摊点行为,对市场周边环境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1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市场内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经营者的管理费和经纪人收购、批发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17.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市场内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市场周边车辆停放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18.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9.未明确列入的,具有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四、相关法律责任

20.农产品田头批发市场开办者、经纪人,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21.无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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