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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13 12:45:05 来源:网友投稿

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为推进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

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为推进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5号)、省卫计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和省卫计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我省齐齐哈尔市医改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政府办一、二、三级公立医院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三、改革范围

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医院、黑河市口腔医院、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五大连池风景区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第三人民医院,农垦北安管理局、农垦九三管理局所辖的公立医院,通北林业局、沾河林业局所辖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四、改革内容

(一)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

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

(二)提高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1.一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11开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件1

2.一般检查治疗:项目编码12开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件1

3.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按现行标准上浮20%

4.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按现行标准上浮30%;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按现行标准上浮20%

5.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按现行标准上浮20%

(三)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

1.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20%

2.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20%

3.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按现行标准降低6%

(四)价格保持不变项目

1.超声检查:项目编码22开头。

2.核医学:项目编码23开头。

3.放射治疗:项目编码24开头。

4.血型与配血:项目编码26开头。

5.病理检查:项目编码27开头。

6.高压氧治疗:项目编码310607开头。

7.3101神经系统:项目编码310100001310100015310100021310100026

8.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中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编码311000001311000012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9.经血管介入治疗:项目编码32开头。

10.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五)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

凡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要严格按照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

五、配套措施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市、区两级物价、财政、卫生计生和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参改医院要从大局出发,建立相应领导机构,财务、物价等相关科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实施方案中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变更和记录工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测,严格监管。为保障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市、区两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和医药价格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和医药价格监管。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药品加价销售和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

(三)加强宣传,跟踪评估。市、区两级物价、卫生计生、财政和医保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跟踪调研、评估工作,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和综合改革。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报告

七、执行时间

201610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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