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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10 12: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

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中共辛集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辛集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规范行政职权。进一步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深化落实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市政府各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要向社会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各项权力规范运行,责任严格落实和监管到位。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和《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未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一律停止审批。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承担的全省行政审批目录标准化试点工作,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针对“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开展行政审批“简环节、压时限”工作。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和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建立前置审批事项联动机制,推行前置审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规范从业行为,推进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快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落到实处,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辛集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情形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系统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坚持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能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

三、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清理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城管执法配套制度,严格城管执法队伍管理,提高城管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依法界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制定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范组织实施。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机制。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要保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行政事业性经费与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或变相挂钩的行为。执法部门要科学配置执法力量,增强一线执法力量。

(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健全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加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四、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惩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压缩行政执法的权力空间,统一执法尺度,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空间。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创新执法方式,坚持文明执法,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教育与处罚结合。

(二)深化执法公开。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和结果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公开。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事项,包括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等六个方面。适时扩大范围,及时予以更新,逐步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公开。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基本实现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执法案卷网上查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实现执法过程记录并公开。

(三)严格执法监督。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明确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形成完备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督导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坚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罚没许可证年检等日常监督方式,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专项查处,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四)加强队伍建设。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新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持证上岗执法。加强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40学时的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取消执法资格,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五、积极拓宽畅通化解矛盾纠纷渠道

(一)深化行政复议工作。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明确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加强复议办案的流程管理,推行公开审理方式,加大案件纠错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监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审慎处理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确保案件结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形成调解合力。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做好涉及行政管理的民事纠纷裁决工作。完善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注重发挥仲裁委员会职能作用,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做好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等制度。

六、严格实施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管理机制,改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建立常态化行政监督制度。全面实行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财政、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对财政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一律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制度。制定《行政问责办法》,进一步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公开责任,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监督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乡镇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工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加大依法行政情况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中所占比例,在各类评选中将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参评条件。

(三)推进法制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乡镇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转岗培训,切实提高政府法制队伍素质。

(四)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把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作为关键,建立政府常务会学法、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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