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
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
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10%的比例分配。
第四条 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8月2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属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高校,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教育局。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和省属高校分配名额,于12月20日前提前通知各市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并细化省属校预算;每年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高校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