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江南区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区统计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城区统计局在本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二)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行政许可及证书核发;
(四)统计行政执法。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城区统计局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城区统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城区统计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城区统计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城区统计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江南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