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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04 08:18: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精神,切实解决全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锦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锦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最低生活费补贴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证。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确保两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六、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县级财政先筹、上级财政后补”原则及时发放。

七、补贴对象管理

(一)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补贴对象与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挂钩,并随着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二)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残疾标准的,或死亡及户口迁出本市的,停发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

(三)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县()区残联、民政和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残联须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动态比对困难残疾人低保或低保边缘信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市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补贴范围。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要尽快开展申报、审核、审定工作,及早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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