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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廉江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7 14: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GSP”)、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廉江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廉江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

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GSP”)、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14]7号)(以下简称“省验收实施标准”)、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通知》(湛食药监办[2014]19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重新认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湛食药监办[2014]21号)(以下简称“市GSP认证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以实施新修订的“GSP”和“省验收实施标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逐步提高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的整合,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达到“新修订GSP”、“省验收实施标准”的标准,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更加稳定、规范、有序,人民群众用药更加安全有效。具体目标如下:

(一)鼓励、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不断加强改造,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01611日之前,达到《省验收实施标准》等换证的要求,如期实现重新换证。

(二)引导达不到“换证”和“GSP认证”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退出药品市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确保药品流通市场的稳定、规范、有序。

三、换证范围、时限、标准及条件

(一)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效期内(包括“新修订GSP”实施后未能符合条件进行换证,有效期至20141231日前)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属于本次换证范围。

(二)持证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或《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为了有序地开展换证工作,我局将药品零售企业分片分批进行。换证需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

(三)换证标准及条件参照执行“省验收实施标准”和“市GSP认证方案”的标准及条件。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136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GSP”、201431日起施行的“省验收实施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至201611日,所有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为了稳妥推进换证工作,本次换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要求。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简称《GSP认证证书》)已过期企业的换证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到201511日之前到期的企业,必须向市(或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待取得同意延期的批复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换证或“GSP认证”申请 ,原则要求是先认证通过后,方可换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证书》未过期企业的换证要求。企业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或《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换证和GSP认证。

经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新修订的GSP》和《省验收实施标准》条件的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5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如期提出换证、GSP认证申请的企业,发证机关将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证书》。

(二)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截止201611日,所有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但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企业,如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附件2),并符合本方案“工作要求第(三)点要求”的,我局将换发有效期不超过201512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201111日之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换证要求。

根据《市GSP认证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市按照企业注册地址所在行政区域级别的不同,对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分县级、镇级、村级三级实施管理。各级企业的有关换证、认证要求详见明细表(附件3.

(四)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要求。

1201511日开始,企业变更企业负责人必须符合新修订GSP和《省实施标准》有关要求,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处方药经营范围的 ,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单体药店变更为连锁门店,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必须符合新修订的GSP和《省实施标准》有关要求。

(五)药品零售企业换证过程中的人员在职在岗的有关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现场检查时,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取得药学专业职称的人员、药学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中药饮片调剂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在职在岗。

(六)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不予换证的情形

药品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注销收回原证: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未能取得《GSP认证证书》的,或《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认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

(五)连续半年以上不正常营业经营药品的;

(六)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七)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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