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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27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仅供参考)


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廉江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向廉江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来信来访:廉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有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运输 、贩卖毒品犯罪;

(三)制毒工场或制毒窝点;

(四)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非法持有毒品;

(七)容留吸毒。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以人民币结算。超出所列情形的,由市公安局研究决定或封顶。

(一)举报不在禁毒系统在册登记吸毒人员名单内的新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元。

(二)举报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为计算参值,其他毒品缴获量按相关规定折算为海洛因计算。

1.个案缴获毒品5克以下(不含本值。下同),奖励举报人200元;5克以上(含本值。下同)8克以下,奖励300元;8克以上10克以下,奖励500元。

2.个案缴获毒品10克以上3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800元;3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元;

3.个案缴获毒品50克以上8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2000元;8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3000元;

4.个案缴获毒品100克以上3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4000元;3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5000元;

5.个案缴获毒品500克以上8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8000元;8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

6.个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2万元;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奖励3万元;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

7.个案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30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8万元;3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

8.个案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奖励举报人10万元至25万元(封顶25万元)。

(三)举报制毒制毒窝点或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线索得以捣毁制毒窝点的(亦即举报制毒流程没有发生化学反应的),按缴获毒品量,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奖励。

(四)举报制毒制毒工场或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线索得以捣毁制毒工场的(亦即举报制毒流程必经化学反应的),根据个案缴获毒品量奖励,每10千克奖励举报人1万元。毒品经折算、计算后,余剩量不足10千克的以10千克计算;奖励封顶30万元。

(五)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千克易制毒化学品奖励举报人200元,奖励封顶10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经查实,凡非法种植量未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非法种植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凡非法种植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七)举报非法持有毒品违法犯罪的,一经查实,凡缴获毒品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300元;凡缴获毒品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容留吸毒违法犯罪的,按以下情形奖励。

1.举报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并对该场所作出停业整顿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公安机关没有对该场所作出停业整顿但查处有吸毒人员的,每查处一名吸毒人员奖励举报人100元。

2.举报无证经营场所容留吸毒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并对该场所作出取缔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3.举报其他情形容留吸毒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没有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但查处有吸毒人员的,每查处一名吸毒人员奖励举报人100元,奖励封顶2000元。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的时间确定;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五)铁路、邮政、快递、物流、歌舞娱乐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可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辖区公安机关代为向廉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反映。

第八条  举报奖励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奖励金申办程序

(一)举报人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破案的,由破案单位负责办理奖励金申报手续。

(二)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抓获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审核。  

《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三)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应在收到《奖励申报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

(四)经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案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决定通知到举报人本人,由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协调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办理奖励金发放或划转手续。

(五)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

(六)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 经办单位应办理完备的发放手续,填写《签领表》,复印举报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复印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件,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单位的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没有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员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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