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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25 08:18:01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湖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加快打造绿色农业强省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简称监管部门,下同)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监管系统或媒体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屠宰厂(场)及家庭农场的“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及初加工、地产农产品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三前”)使用违禁药物的。

(二)农产品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收购、屠宰及初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屠宰及初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监管检查、监测检疫、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整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情形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各产业部门、农业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进行采集。

(二)信息告知。各县区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各县区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市级监管部门上报,递交拟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主体名单和相关材料(附件1)。市级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审核并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市级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或媒体对社会公布。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向提请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递交销榜申请(附件2)和相关整改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向市级监管部门书面申请销榜,由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监管系统或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县区应把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当地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相关县区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主动向所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整改情况。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及其产品在列管期间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列管期间,由监管部门通报各相关单位,建议取消其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不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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