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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23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杨浦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电子政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区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本区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体制

第五条 本区电子政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区政府建立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区社建办、区发改委、区科委(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导、推进和管理本区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应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区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草案,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发展规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注重与市规划和区信息化发展要求相衔接,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电子政务项目应用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节点目标,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全区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区电子政务工作统一要求和本机关情况制定本机关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节点目标,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建设计划应有明确的项目来源依据,纳入预算计划安排,符合上级机关明文要求或符合区重点工作应用需求。同时,将年度建设计划、节点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电子政务规划、计划是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符合规划、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其运行维护资金等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充分论证、分步实施”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有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要的,应在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电子政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或上级部门要求,对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根据联席会议审核结果,申报电子政务项目经费。

建设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含纯软件开发和运维项目),按照国家、市及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经费在3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电子政务项目和30万以上的纯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项目,按照国家、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报部门预算。在区财政局审批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建设经费在30万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国家、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效率,积极推动电子政务项目的源头管理。各项目建设和应用单位要加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资产管理。

第五章 网络建设

第十六条  本区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组成。

(一)政务内网为涉密网,接入市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之间物理隔离,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涉密业务工作的应用需要。

(二)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接入市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非涉密业务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应用需要。

(三)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为无线通讯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应急管理、协调指挥、综合调度等应用需要。

第十七条 区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域名管理、费用支付等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范,指导分支网络的建设和规划等由区科委(信息委)统一管理,其中涉及政务内网的接入、IP地址分配、域名管理、费用支付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先经区委办公室(机要局)审核。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和保障工作。

本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专网,上级部门新建业务系统按照上下对应原则,分别纳入政务内网、政务外网运行;现有各部门专网按照业务性质和上下对应原则,逐步归并整合入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上级部门新建专网的,除国家、市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区不再新建对应专网。

第十九条  本区电子政务网络须加强互联网接入管理。政务内网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应当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务外网,形成相对集中的互联网接口,现有互联网接口应当逐步归并。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基于政务外网组织实施,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第六章 应用推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区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相关工作,管理、运维区级网上政务大厅业务平台,促进网上行政审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与业务联动。

区编办(审改办)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全区网上行政审批,研究、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应用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关审批业务应用系统,与市区两级网上政务大厅对接,全面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审改办要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等方式,实行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全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顶层设计、管理、指导等工作及信息化基础平台的统筹、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区电子政务建设技术标准及相应数据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遵循“便捷、实用、高效”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应用,拓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审批类办事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区政府网站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加强运维管理,丰富深化内容,拓展网站功能,遵循“便捷、实用、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共服务、政民互动等功能的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依据国家、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本单位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依托本区政府网站群,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本机关网站或相关专题网站。注重安全防范资源整合,推动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本区不再新建独立的子网站,应逐步归并入相对统一的对外政府网站群。各行政机关开办、变更网站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本区部门间电子公文信息交换接口和数据对接建设,实现公文、会议通知、简报等垂直发送和横向传输,进一步深化无纸化办公,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率。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推进和优化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区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规范,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标准、移交进馆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电子文件向区档案部门移交的接口标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行政机关推动无线通信及移动计算、云计算等技术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应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导示范应用,优先使用领先度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提高电子政务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 其他电子政务推进与实施规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科委(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务数据资料采集、管理、利用工作,建立本区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全面共享、依法适用、安全可控”的原则。除国家、市另有规定外,本区各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数据库信息,应当纳入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范围。重点做好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暂不能共享和交换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暂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资源目录,并加强本单位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资源目录,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系统应用集成,开展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基础硬件、网络、安全及灾备等实行集约化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原则上各行政机关不得再新建机房和采购硬件设备,如因特殊需求需新建机房或采购硬件设备的,需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会议纪要等依据。

各行政机关在申报信息系统建设(新建系统)预算的同时,对于基础硬件及网络安全、灾备等的需求应向区科委(信息委)申报。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纳入本办法的政务数据共享要求,参照《上海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负责规划本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区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应按规定确定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四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培训评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区电子政务培训制度,由区行政学院、区公务员局、区政府办公室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并将其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范围,全面提升本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区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调查统计工作制度,促进工作交流和决策分析。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本区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区级绩效评估方案,每年度定期对各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电子政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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