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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全文)

时间:2023-06-03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全文)


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健康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2.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按照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1.2.4依靠科技,平战结合。依靠科技,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处置等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适用本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从下简称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遵义日报社总编、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火车站、遵义武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Ⅰ、Ⅱ级疫情,监督指导县(市、区)和乡(镇)扑灭Ⅲ、Ⅳ级疫情。

2.2指挥长职责

负责下达I级、II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疫情处置命令;指挥、调度、监督各部门完成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应急预案,是否发布封锁令和扑杀命令,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2.3副指挥长

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2.4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下设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

2.4.1 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处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市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4.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采取病禽标本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组织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采取隔离观察和扑杀措施;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家禽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家禽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

2.5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负责本预案的修定和完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建议、解除疫区封锁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禽类扑杀、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市发改委: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禽流感应急防控经费,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保障疫苗等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畅通。

市监察局:负责对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干部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官方兽医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鸟类禽流感的监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控工作。

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家禽的检疫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督促市场开办者做好农贸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占道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并予以取缔。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

市文体广播电视局、遵义日报总编:负责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禽流感疫情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遵义公路管理局:负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

遵义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禽类及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疫情监控。

遵义武警支队:负责协助配合驻地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治工作。

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禽类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3.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疫情确认

3.3.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3.3.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3.3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

3.3.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21天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

情;

④一次疫情发病禽类达5000只以上;

⑤一次疫情疫点达25个以上;

⑥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3.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21天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达10个以上;

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③一次疫情发病禽类在2500只以上;

④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Ⅱ级的。

3.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①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1000只以上;

②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3.4.4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为Ⅳ级疫情。

3.5疫情预警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市农委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5.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市农委向发生疫情县(市、区)的周边地区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地区发出预警。根据市农委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县(市、区)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3.5.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市农委和疫情发生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向该地区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地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县(市、区)内与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3.5.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或周边地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3.5.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时。

3.6信息处理

3.6.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遵义市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市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6.2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要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3.6.3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处置程序

4.2.1基本应急程序

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或本乡时,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重大及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由市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2)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农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查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5)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农委在2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置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4.2.3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

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3疫情处置

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4.3.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4.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

4.3.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②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②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③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

档案;

②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7)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市所有存栏的种禽必须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9)野生动物监控。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野禽与人工饲养家禽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10)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市农委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农委派专家进行指导。

11)解除封锁。

①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②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③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9)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4.4新闻报道

市农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新闻媒体单位提供禽流感防控措施和防治知识,疫情统一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由各地按照农业部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8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组建由当地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2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4 技术保障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监测及技术指导工作。

7、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用广播、电视、报刊、版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委牵头制订并负责组织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预案体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遵府办发[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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