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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系统假期管理标准例文(全文)

时间:2022-11-10 19:3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勤管理系统假期管理标准例文(全文),供大家参考。

考勤管理系统假期管理标准例文(全文)

 

 考勤管理系统的假期管理标准范文

  病假管理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诊治期间,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病假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去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并经班长和车间级及以上领导批准后,就医时间在半天内的,可凭门诊收费单据或医药费报销单据按病假考勤;超过半天的凭医院病假证明考勤。

  (二)员工在家患急性病到医院就诊,可先电话向单位领导请假,但必须在两天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病假证明等有关材料递交所在单位,经批准后,按病假考勤。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去外地治疗者,根据公司保险中心指定的医院诊治医生建议并经所在医院医疗保险科出具转院证明,经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按病假考勤。病假期满应立即返回单位,如需继续治疗,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续假,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对未办理上述手续,私自去外地治疗者,不得按病假考勤。

  (四)员工请(休)婚、丧、事、生育、探、带薪年休等假,在外地休假期间,突患急性病或原患慢性病突然加重住院治疗的,在原假期内的仍按原假期对待,其超过原假期天数的,必须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病假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病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按病假考勤。

  (五)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进行长期治疗时,其医疗期

 长短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间按病假考勤。医疗期限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 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3、医疗期为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年医疗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员工,12 个月内累计病假超过 6个月(126 个工日)时,必须凭员工本人申请、医院病休证明及病历材料、考勤表复印件、员工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间、连续工作年限、医疗期限、累积病假时间、医疗期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等材料,由二级单位人事员到公司保险中心和人事处办理转劳保开支手续。劳保开支期间需凭病休证明由原单位人事员自公司批准转劳保开支的次月起,按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七)转劳保开支的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应先到指定医院检查并开具康复证明,然后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并办理复工手续后,方

 可复工。复工后应有 2 个月的试工期,执行转岗培训待遇,试工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根据本人医疗期限可继续转劳保开支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在试用期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事假管理

  (一)员工有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明确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根据准假权限,经批准后按事假考勤。

  (二)员工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 30 天;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60 天。超过后再不允准事假。

  第十九条 探亲假管理

  (一)凡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员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所在地,应以其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二)员工探望配偶的,配偶户口在外地的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员工自愿两年探望 1 次的,可 2 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一定期限的路程假。

  (六)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 30 天及以上;未婚

 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 20 天及以上,均不能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 20 天及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到期的探亲待遇。

  (七)原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因情况变化(结婚、亲属回乡、丧偶、离婚、调动等原因)而符合探亲条件时,应满 1 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满 1 年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满 1 年的第二年享受。

  (八)符合未婚探父母条件的员工,如果当年未探亲,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0 天内可以享受最后 1 次未婚探父母的待遇;超过 60 天,即使当年未探亲,也不能再享受未婚探父母的待遇。员工结婚后,则应从最后 1 次享受未婚探父母期的次年起计算享受已婚探父母的待遇。

  (九)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因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故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的,员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按本条第(二)、(四)、(五)、(六)款办理。

  (十)新入职人员在签定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期满 1 年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 1 年的第 2 年享受。复退军人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培训期满上岗满1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满 1 年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满 1 年的第 2 年享受。

  (十一)员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予婚丧假。

  (十二)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

 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必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单位领导核实后,可算为探亲路程假期。凡不属往返途中被阻者,均不能以探亲路程假期计算。

  (十三)员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若员工本人确有困难,需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最多可以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能另加,路程假也只给 1次,并按规定只报销 1 次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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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管理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范围:仅限于与炼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岗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年度内在公司所属单位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者;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病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

  3、当年享受企业产前假和哺乳假超过 90 天者;

  4、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者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

  5、当年受到行政、党团组织处分者;

  6、当年有旷工行为者;

  7、当年内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8、其他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

  (三)对于符合上述 2 至 8 款之一,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含健康疗养、特殊岗位疗养、病疗和劳模疗养的假期)超过带薪年休假期限的,不能再休带薪年休假,不足的可以休足带薪年休假。

  (四)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 7 天;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 15 天;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 20 天。

  新参加工作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和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当年休假天数,从开始享受带薪休假之日起,按照当年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员工工作满五年、十年、十五年的当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满五年、十年、十五年的当日以前(含当日)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上一段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满五年、十年、十五年的当日以后的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下一段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六)实行倒班作业的员工,从休带薪年休假之日起按白班员工计算假期。

  (七)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制定出全年的带薪年休假计划,于

 每年年初上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八)各单位必须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一年内可分二至三次休假。

  (九)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对于经公司人事处批准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专业厂倒班员工(包括质量检验部、环保监测中心、计量检测中心的生产倒班人员),公司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在次年初统一安排发放,补偿的标准按照本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和本人日工资标准计算。

  (十)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岗位(技)工资(不包括各种岗位性津补贴)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奖金按照本岗位月度平均奖标准计发。

  (十一)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临近退休人员,须在退休前休假结束。

  (十二)各单位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十三)员工执行带薪年休假时,需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休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需经单位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四)任何单位都不得因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而要求增加人员编制或私自外雇临时工。

  (十五)严格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不得因安排带薪年休假而改变倒班方式,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婚、丧假管理 标准版考勤管理系统

 (一)员工结婚,婚假 3 天。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条件的初婚青年(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再给予晚婚假 15 天,结婚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后,可给丧假 3 天,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生育假管理

  (一)产前假指女员工怀孕 5 个月以上(含 5 个月)至婴儿出生时为止的时间;哺乳假是指产假结束至婴儿满 1 周岁为止的时间。

  (二)产前假和哺乳假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原则,由休假人在休假前提出申请,经公司人事处批准即可休假。

  (三)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连续 365个日历天数以内且累计病休在 6 个月内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如仍需病休的,产前产后的病休时间合并计算。劳保开支期间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如继续病休的,产前产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产后病休时间继续按劳保开支。

  工伤假管理

  (一)员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根据指定医院诊断,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所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可按工伤假考勤。

  (二)工伤员工复工后,原伤复发时,经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可继续按工伤假考勤。

 (三)员工因工伤需要去外地治疗时,由指定医院诊治医生建议、保险中心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赴外地治疗,其往返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按工伤假考勤。

  (四)工伤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休假审批权限

  (一)事假。员工请事假,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准假权七天以内;附属及二级单位所属的三级单位准假权三天以内;超过以上期限的,须经公司人事处审批。

  (二)病假。员工请病假,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病历、病休证明,10 天以内的,由所在车间(科室)领导批准;10 天(含 10 天)以上半年(含半年)以内的由所在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半年以上的经社会保险中心确认,人事处审批。

  (三)带薪年休假

  1、公司副总师、专业负责人及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正职申请带薪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审批,组织部备案。

  2、公司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副职领导申请带薪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组织部备案。

  3、公司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带薪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操作服务岗位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四)女员工生育假

  1、7 天以下生育假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批;

  2、产前假、哺乳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员工所在单位(指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审核,每月 10-15 日到人事处审批;

  3、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员工所在单位(指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审核,每个月的 10-15 日计划生育办、人事、社会保险中心三个部门集中审批。

  (五)婚假(晚婚假)

  由计划生育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员工所在单位(指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审批。

  (六)丧假

  由员工提出申请,员工所在单位(指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审批。

  (七)探亲假

  由员工提出申请,员工所在单位(指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审核,人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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