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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时间:2022-06-27 11:1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4篇

第一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近两年来,市委组织部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条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拓宽教育培训干部之路,提高培训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枝繁叶茂,花开灿烂,多次受到上级表扬。我市以党校为培训的主阵地,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6期以300余名市管干部、乡科级实职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为培训对象的主体班,在上海举办两期70余

  人参加的经济管理班。我市实施“请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积极探索干部培训的新形式,一方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在我市开办了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有110名同志参加了为期两年的高层次教育学习;
开办了每月一次的《学习论坛》,邀请全国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来我市讲课,为干部充电;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举行相关内容的专题报告,提高干部的宏观决策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另一方面,我市不断拓展培训途径,与高等院校和社会知名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了上海、苏州、深圳、青岛、潍坊5个国内异地培训基地,每期主体班都到相应的基地进行培训;
积极探索境外培训新路子,从2005年开始,我市每年安排一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加拿大莱桥学院,进行为期20天的境外学习,截至目前已有36名县处级以上公务员接受了培训。我市还让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培训,并不间断地抽调一些后备干部到市信访部门工作接受锻炼。目前,全市有87名科级以上干部到长三角、珠三角挂职学习。这些多形式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发展意识。

在干部培训中,我市突出培训重点,搞好分类培训。在培训对象上,坚持以市管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正科级实职干部为重点,并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坚持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必修课,将理论基础、党性修养、世界眼光、战略思维贯穿始终。同时,在培训中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实践”和“贴近时代、贴近实践、贴近干部需求”的内容,根据形势,适时安排时事政策讲座,介绍科技前沿、统战、人口和计生、人防、防震减灾等知识。在培训时间和组织方式上,我市坚持长期和短期相结合、重点培训和其他培训相结合,具体组织与指导、协调相结合,逐步实现培训由综合型向专业型、通用型向能力型的转变。

根据干部教育实际,市委组织部不断完善干部教育规章制度,在以往制定的《党校主体班次管理制度》、《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制度》、《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等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加强党校教学与学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备案)制度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教”与“学”的管理,提高了培训质量。

第二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篇一: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汇报
  ****党委下设*个党支部,现有党员*人,分别是******支部。机关党委成立以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机构健全,大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践行党员目标承诺,使党员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现将**机关党委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党建责任制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安排一名副主任专职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党支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一是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设置。根据《条例》关于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的新规定,立足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个机关党支部,将所有党员分别纳入各支部进行管理。二是严格组织选举。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组批准,党员参与投票率达100%。三是完善党务工作人员配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务工作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党务工作。在“三重一大”和干部任免中积极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四是****党组加强对各支部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每年都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求党支部要认真组织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并把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行政经费预算。五是建立了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做到年初有党建计划,年终有总结,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制度和整改问题。
  二、强化理论工作为重点,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机关党委始终把加强学习,强化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内部网站、远程会议学习系统进行学习,在机关党员中广泛开展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鲜明特色的主题读书活动,通过书法、演讲等形式深化活动效果,在年初党建学习计划中推荐读书内容。坚持从机关实际出发,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党史知识和《条例》精神,并把学习计划纳入党务目标考核内容。通过举办专题报告会、知识竞赛、请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辅导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积极性。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把党员干部的注意力和精力放在“为民、务实、清廉”、服务大局的主线上来。
  三、提高党员干部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为目的,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机关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围绕“机关党建工作要走在全党基层组织建设前头”的要求,紧扣“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全面推进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一是通过学习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专题研讨、党课教育等多种形式,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中心党组组织机关党课4次,全体党员参加听课学习。二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这一宗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和党务公开。广泛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机关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做到知荣辱、讲文明、树正气、促和谐。积极抓好文明机关、和谐机关创建工作,深化“党员、干部承诺报告”制度,引导、激励党员增强廉洁意识、党性观念。积极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机关文化。三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党性意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通过专题教育、中心组学习、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文化进机
  关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阅读廉政警示书籍、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四、强化服务、推进服务意识转变、深入扩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机关党委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主题,结合自身特点,本着服务于民、务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转变服务作风活动。在活动中一是精简办事流程,将****等各项业务分别由过去的7个环节精简至目前的4个环节;
二是缩短办事时间,将****审核由过去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实行当日办结;
三是降低办事费用,****收费标准较一般****收费标准的2.5‰减少了1.5‰,对于人均收入低于****元的困难职工家庭,免除全部****费用;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网上信息公开系统,筹备建设了****智能服务热线和语音查询平台。五是加强服务、调整工作时间。打破中午休息业务停办的历史,为方便全市职工办理业务,业务大厅职工轮岗值班。把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与强化理论紧密结合;
与深入推进机关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
与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
与强化机关党建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机关党委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支部大会等形式,对各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力求一个单位一个特色,从而找到最佳“切入点”和“着力点”。
  五、贯彻落实《条例》的成效
  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大力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践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1、机关作风建设明显加强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根据查摆出的“四风”突出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全力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拉近了党群、干群关系,
  提振了干部精气神,尤其是提高了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促进了机关作风根本好转,进一步提升了****的良好形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九条规定方面,认真梳理完善了****办文、办会、接待、财务、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福利发放等方面规定制度。严格落实公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所有车辆集中存放管理;
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调整清理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今年1—11月份“三公经费”开支同比下降了70%。群众在切身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中,看到了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看到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增强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信任。
  2、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条例》颁布后,机关各支部结合机构调整改革,从工作需要出发,即时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保持了基层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落实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职”制度,使党支部书记能更好履行基层党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提高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合力。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密切了党员干部同群众的联系,促进了党员干部基层调研的决心信心、及时的把群众意见反馈到****党组,为****党组开展惠民服务提供依据。
  3、机关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各党支部跳出了就党建抓党建的思维模式,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整体工作思路,坚持在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在提高党务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充分挖掘机关党组织自身潜力,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一年来,****各支部除了强化党的各项工作外,积极参与到实现中心“三年跨越式发展”的工作中,为中心各项业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在贯彻《条例》过程中,****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委重要工作议程。机关党委定期不定期的听取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工作,提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通过党建工作月度提示的形式提出指导性意见;
坚持党建工作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当场反馈,限期整改,通过检查考核,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支部负责人定期不定期的向机关党委和分管领导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汇报,积极争取分管领导支持,形成上级机关党委负责、各支部指导、基层党组织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
  5、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成效显著。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一方面积极聘请专家、教授、学者作时事政策报告和总书记讲话精神等专题辅导,提高中心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另一方面注重塑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引导机关党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在加强党务干部业务培训方面,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即聘请市纪委、市委党校、宣传部等部门业务骨干授课,也邀请专家教授讲学,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既培训党史知识,又培训业务知识,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既坐下来集中学习,也走出去参观见学,达到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执行《条例》工作能力的实际效果。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机关各基层党组织都能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宗旨,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完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
  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
  一是学习制度有时落实得不够到位。特别是政治理论和党员学习抓得不够紧。二是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组织党员经常性的活动做得不够。
  下一步打算:
  篇二:关于对贯彻落实《条例》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贯彻落实《条例》的自查报告
  第四党支部
  根据区直机关工委、校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我第四支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党员教师,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对照《条例》,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建设目前,第四支部(高三年级党支部)有党员14人,其中高级教师4人,中级教师8人,预备党员2人。
  1、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按照“上升下延”的思路,积极调整党组织设置,把党建工作网络向下延伸到青年教师、优秀学生,及时调整党组织管理幅度和层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按期换届,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注重加强制度建设,贯彻执行了党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联系群众、党员学习、党员承诺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各项活动。
  2、着力加强基层班子建设。我支部选举德高望重的向代华同志为支部书记,周正文同志、毛延成同志为支部委员。同时,完善了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切实搞好党员培训,关系进一步理顺,党员满意度不断提高。认真落实学年度目标承诺制,年底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3、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党员教师实行严格管理,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群众威信四个方面采取“谈、访、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意见直接与教师奖惩挂钩。
  二、依据《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党员队伍建设我们注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创新党员作用发挥机制,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党员发展中,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入党程序符合党章要求,入党材料齐全规范。在发展党员的中,坚持发展党员制度,符合程序,制度上墙;
在发展党员中,没有违反程序发展的党员。
  2、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党建工作作为支部工作的重心,党建工作有思路、有目标,每年召开专题的基层党建工作会议在一次以上,并形成会议纪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经常指导青年党员教师。
  3、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定期对党费进行收缴,坚持适当公开和定期汇报制度。在党费收缴管理中,指派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按规定使用《党费收缴登记薄》,按时足额缴纳党费,账目清楚,基本上不欠交、不拖交,促进了党费收缴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灵活运用《条例》,进一步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1、扎实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了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扎实推进党务公开,凡是党内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根据公开的不同事项,限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进行公开。应该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应该对社会进行公开的,通过座谈、测评、简报、展板进行公开。
  2、定期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向校党委定期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条例》中心,进一步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我们把党的建设作为新时期新阶段新的伟大工程,牢牢抓在手上,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严格进行督查考核,形成了职责明确、执行有力、奖惩分明的党建工作机制。
  1、不断拓宽工作思路。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外地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开阔思路,搞好教学。10月份,向代华、周正文等13位教师去贵阳参加20XX届贵州高考研讨会,为支部工作和教学工作汲取了新鲜的营养。
  2、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党建工作恳谈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党支部恳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解决具体问题,形成了党建工作合力。
  3、严格进行督查考核。。20XX年,通过召开基层党建工作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组织评先树优活动,有3名同志受校党委表彰为“优秀党员”。
  虽然我支部在落实《条例》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个别党员教师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
二是创新党建的方法、手段比较单一,效果不是很明显,特别是对如何增强党建生机和活力探索不多,路子不宽,效果不理想;
三是党建典型示范还不够突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这次调研督查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为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篇三: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报告),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情况报告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

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与体谅。
(二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1、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

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一处理来信
1、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3、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4、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5、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6、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7、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8、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2、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3、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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