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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风险防控

时间:2022-11-04 15:3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风险防控,供大家参考。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风险防控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风险防控 1、主要风险 1.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风险 (1)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固有危险来自建设项目采用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过程操作。危险化学品因其物理化学特性,可能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性。工艺过程操作的危险性是指物料在工艺加工或生产过程中因温度、压力、液位等操作条件失去有效控制,或设备保护失效,有可能导致过程失控、物料泄漏、设备故障等意外事件,进而引发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2)工艺技术的选用风险。在新建项目前期设计阶段的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工艺概念设计及工艺包设计中,应当初步确定选用的工艺技术,这决定了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如果选用的首次开发工艺技术没有完备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支撑,不能证明其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就可能存在潜在的事故风险。

 (3)厂址选择与周边设施的相互影响风险。建设项目如果发生火灾、爆炸或有毒物泄漏可能会对周边公共设施和人员产生安全影响。同时,如果周围设施发生事故也会对建设项目安全造成影响。另外,当地自然条件存在的不利影响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这些都是新建项目非常重要的安全条件。

 (4)建设项目总图布置不合理的风险。建设项目的平面和竖向布置不合理将导致项目先天不足,不仅影响装置稳定运行,也可能成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5)项目外部依托条件不足的风险。建设项目依托外部提供的公用工程条件,如电源、水源、压缩空气、仪表风、蒸汽、燃料气等,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保障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建成后的安全平稳运行。如果周边交通运输不便利,消防站、医院等应急救援条件不完善或距离太远,不利于防止事故升级和避免灾难性事故。

 (6)合法合规性风险。如果不了解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对新建项目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程序和审批要求,有可能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使建设项目不能顺利开展。

 (7)选择合作单位的风险。如果项目建设前期选择的合作单位,如编制可研报告的咨询单位、安全评价单位以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等,不具备国家或行业的资质条件,或者完全没有类似的工程业绩,则提交的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法规、标准或严重设计缺陷问题,甚至无法获得审批通过。

 1.2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风险 (1)与新建项目存在相同的风险。在改扩建项目中同样存在上述新建项目的主要风险,应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2)与现有装置相互影响的风险。改扩建项目可能涉及到多套现有装置或毗邻现有装置。改扩建的工艺系统与现有装置上下游之间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设计能力是否匹配,改扩建装置的施工安装、投料开车与现有装置的生产运行及设备、管道连通时的相互影响,若设计或处置不当,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另外,改扩建项目可能对现有装置或设施及人员集中的控制室、办公楼等增加安全风险。

 (3)依托现有装置的风险。改扩建项目如果依托现有储存设施,当现有储存设施难以满足新增危险化学品储量和品种要求时,可能导致储量不足、禁忌物混存、超量储存等风险。如果依托现有装置的公用工程条件,如电源、水源、压缩空气、仪表风、蒸汽、燃料气等,当现有装置余量不足或不能完全满足改扩建项目开、停车等各种工况条件时,有可能因为公用工程条件故障引发事故。如果依托现有装置的安全与应急系统,如安全泄放的火炬系统、消防系统、消防救援设施等,当现有系统或设施的能力不能同时满足改扩建项目的需要时,有可能存在事故升

 级危险。

 (4)利旧设备或利旧系统的风险。利用旧设备、旧系统及旧建筑物存在能否满足重新使用要求的问题。如果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或系统存在由于腐蚀或各种原因造成的缺陷而没有被发现或被修复,可能成为改扩建项目投产运行后的潜在事故隐患。如果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可能产生新的火灾、爆炸以及人员安全疏散等风险。利旧建筑物承载能力如不能满足新增荷载要求,可能导致建筑物结构受损或坍塌。

 (5)合法合规性风险。现有装置一般都是按照当时的标准规范设计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由于受到现有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的限制,可能会出现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问题。

 (6)电气元器件兼容性风险。电子原器件更新迭代周期短,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新使用的电气元器件,如仪表卡件、接口等与原系列不兼容,将导致工艺控制风险。

 2、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求 2.1 审查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a)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b)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c)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d)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2)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 5 人的专家进行审查,工艺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例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等建设

 项目,专家不少于 3 人,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2.2 审查要点 (1)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否超资质范围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背景、专业配备及经验是否与被评价项目相关。

 (2)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相一致。

 (4)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性情况。

 (5)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

 (6)主要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涉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论证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7)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周边环境相互影响、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可接受分析情况。

 (8)平面布局符合性情况。

 (9)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情况。

 (10)公用及辅助工程满足安全生产需求情况。

 (11)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措施建议。

 对于审查不予通过和重新审查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3、安全风险防控要点 3.1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1)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应当符合现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

 (2)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a)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b)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c)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程度; d)对项目“两重点一重大”的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分级; e)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f)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g)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个人及社会风险值计算; h)多米诺效应分析; i)安全对策与建议。

 3.2 工艺技术选用 (1)工艺技术提供方应提供设计基础、工艺说明、主要工艺设备、工艺控制方式及参数等设计文件以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在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拟采用的工艺包和专利技术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物料的危险特性。如能否选用低毒或无毒的化学品,能否选用危险性更低的化学品,在无法避免使用危险性较高的化学品时是否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

 等。

 b)物料加工或储存量。如能否将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在线量或储存量控制在尽可能低的安全合理的水平,能否设置有效控制隔离系统内的危险物料持有量。

 c)工艺过程和控制系统水平。如工艺操作条件是否可以更加温和,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的设置是否合理,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设置情况等。

 (3)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化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4)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5)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

 (6)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统。

 (7)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

 (8)优先选用自动化水平高的化工工艺技术。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经评估工艺条件满足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技术要求的,优先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

 (9)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3.3 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论证 (1)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技术是指:

 a)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b)或者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c)或者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d)或者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e)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2)对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安全条件审查前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b)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c)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d)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e)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f)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g)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h)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i)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j)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k)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l)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m)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3)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有关部门应组织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对该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论证结果出具论证意见。

 3.4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的精细化工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a)首次使用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 b)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c)现有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不包括增加设备台套数)发生变更的;d)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开展。

 (3)应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物料、产品等化学品进行热稳定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动力学分析,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明确安全操作条件。对涉及主反应相变或有不凝气生成的反应,应充分考虑最大产气速率可能导致体系超压的风险,并明确安全操作条件。

 (4)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标准开展,给出严重度和可能性矩阵、失控风险可接受程度、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并按照工艺危险度等级设置风险控制措施。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6)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 3 级及以上的工艺,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奏效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的热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

 (7)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应当在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工艺危险性分析基础上开展设计。

 (8)存在涉及工艺参数、工艺路线、物料种类配比等发生重大变更情况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重新按照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9)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及结果,应当留档备查;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纳入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10)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和中国计量认证(CMA 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

 3.5 项目选址与周边设施相互影响 (1)在项目可研阶段应重点做好项目选址与规划。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新建项目选址应在经认定且评定等级为 C 级及以上的化工园区内。

 (2)项目选址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国标 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国标 50187)等以及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3)宜在有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企业附近选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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