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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集安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6 12:00:14 来源:网友投稿

集安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一条为打造与优秀旅游城市相适应的餐饮服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集安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集安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集安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一条 为打造与优秀旅游城市相适应的餐饮服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环境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悬挂于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统一着浅色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生活用品单独存放。

第五条 餐厅桌椅桌布必须统一样式,统一颜色,摆放整齐;地面、墙壁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明亮、整洁、美观。

第六条 展示柜内食品必须分类摆放,原材料未经清洗不得进入展示柜内,不得使用非食品塑料袋包装食品。

第七条 厨房必须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光洁,无积水、无垃圾,墙壁瓷砖无污渍、无脱落,顶棚光洁,案台、工用具等保持原有色泽、无污渍。

第八条 为客人提供的餐巾纸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废弃物必须于每次供餐结束后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不得有异味溢出。

第十条 餐厅和厨房必须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有效设施。

第十一条 卫生间必须配备洗手设施及卫生用品,保持清洁无异味,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各种物品不得外溢,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首次办理或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申报后,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标准方可验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体负责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环境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活动,对没有达到管理标准的场所,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取缔擅自占用城市街路摆设食品、餐饮摊点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及时处理各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第十九条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各部门开展的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负责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业户进行曝光。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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