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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

时间:2023-07-15 17: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干部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



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扎实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干部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调动、离任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  

第二章  移交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物包括:

(一)单位的办公室、周转房

(二)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三)单位的办公用品及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单位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相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

(五)其他公共物品;

(六)涉及财务方面手续移交事宜的,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移交方式

第四条 离任干部应自觉主动地与接任干部办理交接手续。所提供的数据、情况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干部在办理调任、晋升、转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离岗)等事项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并如实填写《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登记表》。

第六条 在办理公物移交手续过程中,移交当事人单位的接任干部或后勤中心(办公室)主任为公物接管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局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公物移交;一般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监督下进行公物移交。局属单位一把手离任时按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凡调动和离任干部在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与原单位办结公物移交手续。不能按时正常移交公物的,需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报监交部门,由监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延期移交或限期移交通知。

第八条 凡已办结公物移交手续的,由本人持公物移交登记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公物移交手续的将暂不办理干部调动等手续(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先调动,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九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离任干部移交公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范围主要是调动和离任的干部所在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涉及重大工作项目内容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公示范围;涉密事项经监交部门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以书面形式为主。在公物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当日,将《干部调动(离任)公物移交登记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凡已办理清移交手续的局机关处室长、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由本人持移交清单到局纪委监察室备案,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对无故拖延、隐瞒事实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在公物移交公示期间,若干部群众对所移交公物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单位或局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反映,组织人事处应暂缓办理调动手续,并由局纪委监察室事责成所在单位及当事人重新进行公物移交。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或拒不移交公物的干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在办理交接中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临时性工作机构人员变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制度相违背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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