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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高邑县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12 11: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部署和省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削减煤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高邑县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高邑县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

替代工作


为加快全县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部署和省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削减煤炭、大气污染治理要求,通过集中供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和洁净燃料替代,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2016年采暖期实现县城建成区无散煤化。县城建成区共压减替代燃煤7390吨,其中五百村950吨、北街村650吨、西南关700吨、东南关800吨、东南关650吨、北关村1100吨、西关村800吨、孙家庄1740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做到应改尽改,洁净燃料应用尽用,散煤压减替代全覆盖。

三、实施范围及方式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用以下方式和顺序实施散煤压减替代。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

(二)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适度布局建设使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煤改气”方式替代。

(四)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包括即插即热的电采暖设备、储热式电暖气、储热式电锅炉、各种热源的热泵技术等电热方式实施“煤改电”替代。

(五)以上方式均不具备的,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同时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2016年我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任务1700台。分别为:孙家庄350台、东南关150台、西关180台、东关190台、西南关220台、北关290台、北街110台、五百村210台。

四、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生活和燃气采暖初装费等费用。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安装和使用,费用自理。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煤改气”中应自行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4.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6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用户当年每户给予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对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用户可在《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及产品目录》中选择“煤改电”电采暖设备。县政府也将根据技术最新发展,招标适合我县的产品供用户选择。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

4.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鼓励政策。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的电能供热模式。储热式电采暖和热泵项目可按省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3.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拆改支持政策

对涉及“煤改电”、“煤改气”实施燃煤锅炉拆除以及燃煤采暖用户实施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拆除由市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对居民供热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拆除后,新建燃气锅炉,每蒸吨/时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按1蒸吨/时供热1万平方米折算),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落实责任阶段(6月中旬前)

县政府与高邑镇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依据全县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二)调查摸底,规划布局阶段(6月底前)

高邑镇对分散燃煤用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燃煤居民户数及人口数、单位户数、建筑面积、采暖面积、采暖现状、年燃煤用量等基本情况。会同燃气企业、供电公司通过综合分析,科学规划布局,分类确定分散燃煤采暖的替代方式(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燃料替代等)。

(三)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0月底前)

1.“煤改气”工程准备工作620日前,完成拟“煤改气”老旧小区、城中村(社区)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

2.区域市政燃气管线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市政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管线、管网施工。

3.街区、庭院和入户燃气管网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区域街区和庭院燃气管线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街区、庭院和户内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4.“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招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715日前,完成燃气采暖设备企业入围招标工作;8月底前,完成“煤改气”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自购燃气灶具与计量表安装、调试和验收,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煤改电”工作依据《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并比照“煤改气”的实施步骤同步推进。

凡是年内不能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分散燃煤采暖用户,不得使用散煤,一律实施洁净燃料替代。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高邑镇要加强散煤销售、使用行为的管控,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的登记交款及配送工作,确保9月底前完成登记交款,1115日前完成配送。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程序及要求,继续按照《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和《关于做好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石型煤办〔20151号)执行。

六、工作分工

(一)高邑镇负责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验收、补贴资金管理及拨付、后续运转等工作。做好燃煤管控工作,组织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工作。

(二)县工信局、住建局牵头,高邑镇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配合,做好县城建成区分散燃煤采暖“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

(三)县发改局牵头,高邑镇负责,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证工作。研究制定阶梯气量、气价调整政策。

(四)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五)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七)县工商局牵头,高邑镇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八)县环保局牵头,高邑镇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九)县质监局牵头,高邑镇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十)县文广新局牵头,高邑镇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县统计局牵头,高邑镇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邑县分散燃煤采暖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俊立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吕彦辉、发改局局长王增奎担任,成员由县政府督查室、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县统计局、高邑镇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任主任由发改局局长王增奎兼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高邑镇和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务、安监、质监、消防、供电、交警大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高邑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

(四)严格燃煤管控。高邑镇政府要加大监督管控力度,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用户不再使用燃煤采暖,其余分散燃煤用户一律燃用洁净燃煤;县政府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收购居民用户上年度剩余分散采暖散煤,企事业单位剩余采暖用煤自行调出处理。2013年以来,购买财政补贴燃煤炉具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后,其炉具由县政府按个人出资部分予以回收,回收炉具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回收的炉具现由县政府集中存放,再送指定区域统一再利用。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保障资源供应。县发改局要及时与省、市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沟通,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县文广新局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环保治理升级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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