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办法】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妇女之家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建强妇联基层阵地,切实把妇联组织建成可信赖依靠的妇女之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村、社区建设妇女之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基层妇女之家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坚持有利于促进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妇女群众;
(三)坚持讲求绩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妇联和省财政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确定省级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投资方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省级“示范妇女之家”建设。对照河北省妇女之家设备清单(见附件1),结合各地实际需求情况,重点对通过审核的省级“示范妇女之家”申报的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
(二)支持村、社区妇女之家负责人培训,加强对妇女之家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服务功能。
(三)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关于村、社区和家庭建设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开支,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九条 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妇联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提出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对其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妇女之家”建设和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核。
申报。凡具备省级“示范妇女之家”基本条件(见附件2)的基层妇联组织均可申报省级“示范妇女之家”项目。申报时填写《河北省“示范妇女之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报送详细的建设方案和预算安排,并附党支部、村(居)委会支持建设“示范妇女之家”承诺书(见附件4),每年8月底前以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为单位分别报省妇联、省财政厅。
审核。省妇联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村、社区建设妇女之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初步的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其支持范围和标准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妇联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妇女之家建设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以支持基层妇女之家阵地建设为重点,整合妇女之家建设资源,完善妇女之家教育培训、维权服务等功能,把基层妇联组织建成妇女可信赖依靠的“妇女之家”。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妇女之家建设情况、基层妇联组织运用妇女之家开展工作情况、妇女之家功能作用发挥情况、开展妇女培训场次及培训人数情况、维护妇女权益情况、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妇联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六条 设区市、直管县妇联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写出绩效评价报告,说明项目绩效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和纠正措施,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妇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妇联对省本级支出资金是否符合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以及各类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妇联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定期抽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妇联组织依据职责分工,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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