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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7-07 11:54:02 来源:网友投稿

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



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和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合理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用于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

(一)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海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海岛发展。

(二)修复整治。对海岸带、海域、海岛进行修复整治,恢复改善功能。

(三)能力建设。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海洋调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海洋执法装备、码头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四)促进陆海统筹和海洋经济发展。沿海入海污染物减排,海洋经济调查,海洋矿产资源、生物资源规模化勘探开发利用等。

(五)省政府需安排与海岛和海域保护有关的支出。

第五条  省海洋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保护资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列入对下转移支付的保护资金,有关市县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海洋局要求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局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确定预算额度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八条  有关市县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关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保护资金安排的工作或项目完成后,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对保护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保护资金的绩效目标:提升滨海城市生态建设,促进近海水质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目标设置保护资金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完成率、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及水文气象观测数据数量完成率、制作发布海洋环境预报产品数量完成率等;效果指标包括受损岸线、海湾得到很好修复,近海水质得到较好提升,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  省海洋局将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保护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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