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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制度】融安县经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7 11: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县经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制度】融安县经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信制度】融安县经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范文推荐)


县经贸局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公众发现本局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向本局反映。

第五条  本局发现涉及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涉嫌传播和散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澄清本局政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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