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全系统建立和执行以下纳税服务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便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制度】惠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区国家税务局纳税
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系统建立和执行以下纳税服务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便民服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值班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要求工作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及时受理或正确指引。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者拖延首问事宜。
第四条 首问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质范围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真解答。
第五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章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服务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宜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般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告知、短信告知、网络告知等。各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
第八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无法当场更正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手续和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四章 便民服务制度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多项便民服务,主要包括:
(一)咨询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方式包括:面谈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网络平台咨询等。解答纳税人咨询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办税流程、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等涉税事宜。
(二)便利服务:对于老、弱、病、残、孕妇、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应给予相应帮助和照顾,结合实际提供优先服务和上门服务;主动给予涉税指引和辅导,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三)延时服务:在规定的对外服务时间内,不得提前结束服务。对在服务时间内已在办税服务厅等候但尚未受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服务时间,确保当天办结。
(四)办税高峰分流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分流措施,如实行预约办税、错峰申报、增加临时服务窗口、加强现场辅导等。
(五)急事急办服务: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正常对外服务时间或按正常程序办理涉税事项的,经纳税人申请,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为纳税人提供特殊服务。如根据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可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急事急办;或者在非对外服务时间如节假日,为纳税人办理特殊需求的涉税事项。
(六)适度补偿服务:对因税务机关的失误、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纳税人不便或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致歉、优先办理等形式的补偿服务。
(七)绿色通道服务:针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所有窗口优先受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第五章 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条 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量化纳税服务考核标准,按照考核指标确定的量化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指标数据分析,按期对纳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社会评价,将服务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按照比例计入质效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不断扩大纳税服务监督面,要依托内部考核、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调查等手段,建立内外结合、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责任追究、持续改进的纳税服务考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激励为主、均衡推进”的原则,推行纳税服务评比通报制度,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沟通反馈和综合分析,引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及时解决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形成纳税服务持续改进机制,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章 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全程服务不怠慢,注重实效不松懈,及时报告不延误的原则处理应急情况。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第十六条 涉税业务应急处理原则:能够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办理的业务或者需经电脑监控的业务,登记纳税人联系方式,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补办。
第七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值班工作为工作日值班,由区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股室副股级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确保在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时有值班人员在场,及时协调处理纳税人相关涉税问题。接受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协调处理和解答涉税疑难问题。
第八章 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九条 全区国税系统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办结时限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代开发票、减免税审批、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等主要涉税环节应遵守相关规定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办理涉税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因税务机关或相关单位操作系统升级、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办理涉税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惠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